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卷?碱}五
【案例一】
劉林,為某市市人大代表。其妹劉紅,為其兄同一至家中,關在房里不準出門,劉紅深感其兄的蠻橫無禮,又覺無法實現(xiàn)自己的愛情,十分絕望,劉紅本就是一個較偏執(zhí)的女孩,一時想不開,便在房間里懸梁自盡。劉林發(fā)現(xiàn)其妹自盡身亡,驚怒交加,顧不上安排喪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處尋找趙軍,欲殺趙軍給其妹償命。居委會干部李大媽為防止再鬧出人命來,趕忙打電話向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報告檢察院,檢察機關立即派人趕到現(xiàn)場處理此案。
問題:(1)本案應由哪一機關受理?說明理由。(2)本案經受理后應否對劉林采取強制措施?什么理由。
答:(1)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范圍,也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的職務或利用職務的犯罪,屬一般刑事案件,故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2)本案經受理后應對劉林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劉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其犯罪時即被發(fā)現(xiàn),而且劉林欲持刀行兇,具有危險性,公安局應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規(guī)定,對其拘留在市人大閉會期間要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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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瑣事與其妻發(fā)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將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潛逃。在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今后,縣公安局組織全體干警追捕?h公安局刑偵隊隊長李某與江某是同學,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時李某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是他與江某是同學,不宜參加本案的偵查工作?h公安局負責人研究答復:因本案案情重大,時間緊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問題,待后解決。李某遂接受指派,繼續(xù)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問題:縣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guī)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胺扇绱艘(guī)定是因為偵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況比較緊急,時間性很強。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犯罪,查獲犯罪人,防止因偵查人員回避而影響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法律規(guī)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做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縣公安局對李某回避請求的處理是符合法律的。
【案例三】
1998年8月13日凌晨,某公路上發(fā)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現(xiàn)場有被害人的尸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尸體旁邊有被害人三處血跡。尸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摩擦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偵查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拍下了一張現(xiàn)場全景照片。法醫(yī)鑒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死。本案中,哪些是物證?
答:物證有:(1)被害人尸體;(2)被害人血跡;(3)路面上剎車的痕跡;(4)被害人騎的摩托車;(5)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表。
【案例四】
黃某(17歲)、韓某(15歲)、王某(16歲)均系G縣M村輟學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時,黃某提出沒錢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搶錢,韓某、王某欣然同意。晚10時許,該三人手持棍棒,隱藏在公路邊。少時,鄰村趙某騎自行車從此路過,三人上前將趙某拽下自行車進行毆打,并從其衣兜內翻出20元錢逃離。趙某報案后,縣公安局經過偵查,很快將黃某、韓某、王某抓獲。但公安局認為該三人系未成年人,搶劫數(shù)額較小,影響不大,遂在第二天對該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問題:公安局對該三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補充問題)
答:不正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缎谭ā返谑邨l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睋尳俜缸飳儆诒┝Ψ缸,且三人雖不滿18周歲,但已滿14周歲和16周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因此,不應當對三人取保候審。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搶劫罪被逮捕。其聘請的律師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書面申請。公安機關經審查后,認為樊某有社會危險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請后的第八日口頭通知了該律師,不能對樊某變更為取保候審。
問:公安機關的做法正確嗎?
答:《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辦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后的第八日并且是口頭的方式通知律師,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案例六】
常住地在唐山的周某(男,1980年5月生,某事業(yè)單位職工),2005年6月7日到石家莊市出差,在火車站廣場,見一男子褲后兜內露出一疊人民幣,周某上前將錢竊出(1萬元),逃離現(xiàn)場時被失主發(fā)現(xiàn)抓獲。警方以其有流竄作案嫌疑為由,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
問:警方做法是否正確?
答:《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處市、縣繼續(xù)做案。周某在唐山并未作案,只是在石家莊作了一起案,故不能認定周某為流竄作案,所以不到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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