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
所謂選民資格,是指選舉委員會按選區(qū)對選民進行登記,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本選區(qū)的選民。經(jīng)過登記的選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審查登記的情況,制作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30天公布,并發(fā)給選民證,承認其選民資格。
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認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誤,向選舉委員會申請?zhí)幚砗,申訴人對選舉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所謂選民名單有誤,是指應當列入選民資格名單的人沒有列入,或不應列入的人卻列入了選民名單。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
1.起訴。選民資格案件是以起訴的方式開始審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選民資格案件的提起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公民認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誤,必須先經(jīng)過申訴的法定程序。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當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2)在法定期間起訴。為了及時確認公民是否具有選舉權利,便于公民行使選舉權,起訴人應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規(guī)定,便于人民法院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
2.管轄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人提起選民資格案件應當向該選區(qū)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遞交訴狀。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在開庭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以及有關公民參加。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主要是通過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的陳述和對他們的詢問,查明有關事實,確認選民名單是否存在錯誤。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選民名單沒有錯誤,應當判決維持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為選民名單和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直接以判決的方式糾正錯誤,以保證選舉按時和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其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且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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