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多數(shù)當事人
第三節(jié) 第三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二) 特征
1. 參加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
2. 與正在進行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 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三) 制度作用
1. 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
2. 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 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經濟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概念: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二) 條件:
1. 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
2. 本訴正在進行
3. 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三) 訴訟地位
Ÿ 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因其認為原、被告的主張均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參加訴訟的。
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概念: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二) 類型: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最終可能會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
(三) 條件
1.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 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 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四) 訴訟地位
1. 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
2.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五) 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的幾種情形
1. 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賠償義務的人;
2. 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人員:已提供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產品,未在規(guī)定的質量異議期提出的,收貨方已經認可產品質量的;
(六) “有”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區(qū)別
1. 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前者是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后者是有法律利害關系;
2. 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后者以申請參加或法院通知參加的方式;
3. 訴訟地位不同:前者處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后者處于輔助人的地位;
4. 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前者敗訴也只是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者則承擔民事責任。
(七)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幾個問題
1. 為貫徹訴訟經濟原則,但又不違反民訴法中的處分原則,可試圖采用法院根據訴訟當事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辦法;
2. 對于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效力,第三人不參加的,原案件只對其預決效力,而不能作出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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