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多數當事人
第二節(jié) 訴訟代表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該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吸收了共同訴訟制度和訴訟代理制度的優(yōu)點)
(二) 性質:
1. 訴訟具體由代表人進行而不是由全體當事人進行,這是訴訟代表人制度的顯著特點,也是代表人訴訟與共同訴訟的重大區(qū)別
2. 代表人實施的行為除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原則上其效力及于全體
(三) 制度作用
1. 能夠有效地處理群體性糾紛
2. 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
二、種類
(一)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由起訴時人數已確定的眾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來作為代表,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n 須符合的條件:
1. 當事人一方眾多(10人以上)
2. 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 眾多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
4. 當事人推選出若干代表人
(二)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由起訴時人數不確定共同訴訟人中向法院登記權利的人推選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體共同訴訟人的名義參加訴訟。
n 須符合的條件:
1.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具體人數在起訴時尚未確定
2. 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
3. 推選出訴訟代表人
三、訴訟代表人
(一) 條件
1. 是本案的共同訴訟人
2. 具有一定的訴訟能力
3. 樂于擔任訴訟代表人
(二) 人數:當事人可推選2~5名訴訟代表人,每位代表人還可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
(三) 權限:
1. 實施訴訟行為或接受訴訟行為,原則上對被代表的全體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2. 實施處分實體權利的行為時,則必須取得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四) 更換:更換時應裁定中止訴訟
四、關于人數不確定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一) 公告:≥30日
(二) 登記:意義在于為權利人推選訴訟代表人、為確定裁判的效力范圍作好準備;拒絕登記的,實體權利不受影響,都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三) 裁判效力:僅及于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無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預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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