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民法高頻考點:擔保物權
【物權法】
【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1、不可抵押的財產
(1)國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兩個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6)依法被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
2、抵押權的登記生效
3、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期間,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權
4、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
(二)質權
1、質權是指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動產或可以轉讓的財產權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動產質權的成立以交付為準。質押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交付標的物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質權成立的要件。
3、權利質權
(1)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2)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從交付權利憑證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財產出質的,從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基于該動產而發(fā)生的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權利包括:留置標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就留置物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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