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diǎn):共同危險行為
1、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造成了損害后果,不能判定誰為加害人的侵權(quán)行為。如多人分別拋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征
(1)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范圍之內(nèi),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dǎo)致他****利受損的危險,并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后果。
(4)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dān)賠償責(z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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