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行政法》章節(jié)知識點:派出機構
★總結: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組建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復議、訴訟皆看職權。(注意派出機構需要區(qū)分幅度越權和種類越權)
(1)類型:
地方各級政府的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
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2)地位:
內設機構:行政機關內部總是由一些機構組成,即內設機構。這些內部機構除非得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特別授權,一般不能成為行政主體,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得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特別授權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行政權力,如果發(fā)生糾紛,應當以其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如公安局內設的法制科、國稅局內設的稽查大隊,即使其違法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也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只能以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公安局、國稅局為被告。當然,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在授權范圍之內或者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內設機構為被告。如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交警大隊、消防局、邊防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別獲得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構:法律地位包括三種:一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在授權范圍之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時是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授權,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其自己做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二是接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行政行為。此時派出機構不是行政主體,沒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應當以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20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將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越權的情形分為幅度越權和種類越權,并分別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權,從理論上講,它是沒有資格的。但是幅度有沒有越權,只有經(jīng)過審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應由越權者自己承擔責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只能進行5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如果罰了501元,該派出所即為被告或被申請人。如果是種類越權,由決定成立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機關承擔責任,因為種類越權從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斷出來。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此時就應以設立派出所的公安局為被告或被申請人。
此外,在法理上兩者也有區(qū)別,幅度越權是典型意義上的越權,即相對越權;而種類越權屬于“無權限”,即絕對越權。該知識點理解關鍵在于:法律法規(guī)授予派出機構的是其實施某類行政行為的職權,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體資格。所以,派出機構只有在實施法定種類的行政行為時才是行政主體,超出該行為類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機構一樣,不是行政主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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