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卷一《刑法》重點: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知識點講解】
表5 共同犯罪的成立
概念 |
內容 |
難點突破 | |
共同犯罪的成立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1.二人:13周歲和16周歲亦可——共同犯罪是一個違法形態(tài)。有共同犯行即可。 | |
部分犯罪共同說(通說) |
有部分共同故意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
1.無共同犯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 |
共同犯罪的分類 |
任意的共同犯罪 |
故意殺人罪、盜竊罪…… | |
必要的共同犯罪 |
聚合犯:目標一致 |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 |
對合犯:目標相對 |
罪名、法定刑都相同、均成立犯罪:重婚罪 | ||
罪名、法定刑都不同、均成立犯罪:行賄罪和受賄罪 | |||
只處罰一方: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單獨犯罪) |
【知識點運用】
【例題·單選題】甲(15周歲)求乙(16周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2-2-9)
A.甲不滿16周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選項A說法正確。甲沒有達到搶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搶奪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因此,甲不構成搶奪罪。選項B、C說法正確。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義,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僅指具備犯罪構成的客體與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根據這一理論,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者與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在這種場合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能認定乙是間接正犯。選項D說法錯誤。本案中的搶奪已經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問題了。
【提示】此時,二人即構成客觀(違法性)意義上的共同犯罪。將甲認定為主犯,但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乙按照從犯處理,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這樣是否更體現了公平正義呢?
【例題·多選題】下列哪些選項中的雙方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 )(2012-2-55)
A.甲見賣淫穢影碟的小販可憐,給小販1000元,買下200張淫穢影碟
B.乙明知趙某已結婚,仍與其領取結婚證
C.丙送給國家工作人員10萬元錢,托其將兒子錄用為公務員
D.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包括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和某些對向犯。對向犯(對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選項A錯誤。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稱為對向“犯”似乎不合適,但這種犯罪以存在購買方的行為為要件,故刑法理論仍然稱之為對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選項B正確。乙與趙某均構成重婚罪,屬于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對向犯。
選項C正確。丙構成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屬于雙方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對向犯。
選項D正確。真題的觀點認為,組織賣淫行為與協助組織賣淫行為是共同犯罪,只是因刑法有特殊規(guī)定,最后定的罪名不同而已。
【提示】參見前述講解。
【例題】甲預謀殺害乙,為了萬無一失,他以為盜竊望風為名邀請不知情的丙為其望風。甲在樓上殺害了乙以后,又順手從乙家盜竊了5萬元現金。他下樓后告訴丙僅盜竊到2000元現金,然后分給丙1000元。對甲、丙的刑事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正確答案』甲、丙在故意殺人罪的范圍內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丙在盜竊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甲和丙盜竊的數額都是5萬元。
【提示】部分犯罪共同說。
【例題】某人給局長送禮。局長不肯收,局長的妻子自作主張背著丈夫收下。妻子構成受賄罪的間接正犯嗎?
『正確答案』妻子不能構成受賄罪的間接正犯。因為受賄罪要求有特殊身份,而局長的妻子不具有這種特殊身份,所以是不能構成受賄罪的。
表6 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正犯與間接正犯 |
正犯:對犯罪起支配作用的人。通常是實行犯。 |
間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共同犯罪,是單獨犯罪。 |
教唆犯 |
使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的人 |
被教唆者具有在未來犯罪的犯意,教唆者使其立即產生犯意的,也是教唆犯 |
幫助犯 |
對于已有犯意的人,幫助其實現犯罪的人 |
對別人是否已有犯意產生認識錯誤的,按照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解決 |
共犯的刑事責任 |
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
對于盜竊、受賄等,是按全部犯罪數額(不是分贓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
承繼的共犯的刑事責任 |
對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
對事實認定存疑時,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處理 |
共犯的分類 |
按照作用分:主犯、從犯、脅從犯 |
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無論首要分子是否知道)。 |
教唆犯的定罪與處罰 |
司考通說:處罰教唆犯和幫助犯(狹義共犯)的前提至少是正犯者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 |
共犯從屬性說中的共犯是指狹義共犯,這種共犯從屬于正犯 |
未遂的教唆與教唆未遂 |
未遂的教唆不能產生現實的危險,所以不構成犯罪 |
將槍里的子彈卸下后讓別人拿去殺人 |
教唆未遂:(1)被教唆者根本沒有接受教唆;(2)被教唆者雖然接受了教唆,但沒有去實施犯罪;(3)被教唆者在實施被教唆的犯罪時未能既遂;(4)被教唆者實施的犯罪與被教唆的犯罪完全不同 |
只有第三種教唆才應當被處罰 |
【知識點運用】
【例題】甲、乙同時各自舉槍殺丙,在下列情況下應如何認定每個人的責任?
(1)甲、乙無共謀,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個槍眼,且無法查明是誰的槍射出的子彈
『正確答案』根據對事實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甲、乙都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2)甲、乙無共謀,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個槍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槍或者乙的槍射出的子彈(第一種情況是能夠查明是甲的槍射出的子彈;第二種情況是能夠查明是乙的槍射出的子彈)
『正確答案』如果是甲的槍打死人的,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是乙的槍打死人的,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3)甲、乙有共謀,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個槍眼,且無法查明是誰的槍射出的子彈
『正確答案』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4)甲、乙有共謀,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個槍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槍或者乙的槍射出的子彈
『正確答案』根據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提示】部分行為全部責任。
【例題】甲為搶劫而打昏乙,正擬搜身時,甲友丙路經現場。得知真相的丙與甲共同搜身,獲得200元離去。后乙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如何認定二人的行為?
【提示】丙加入進來時,搶劫行為實行完畢了嗎?
『正確答案』丙加入進來時,搶劫行為沒有實行完畢,丙只構成搶劫罪,無需對乙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例題】甲明知乙將要駕駛機動車,卻暗中在乙的飲料中添加酒精,導致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醉酒駕駛。如何認定甲、乙的行為?
【提示】本案有無間接正犯?
『正確答案』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甲是間接正犯,甲應當對醉駕承擔刑事責任,乙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例題】甲教唆乙攔路搶劫。乙攔住丙進行搶劫時,反而被丙制服。是否要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提示】這是未遂的教唆還是教唆未遂?
『正確答案』這屬于教唆未遂,乙已經實行了搶劫行為,因此應當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例題】甲乙想去丙家借錢。乙說:“如果她不給錢,我們可以搶劫”。甲說:“別瞎整”。請問:能否追究乙教唆搶劫的刑事責任?
【提示】共犯獨立于正犯嗎?
『正確答案』本題中乙是共犯,甲是正犯,共犯是不獨立于正犯的,是具有從屬性的,所以正犯甲不接受共犯乙的教唆,就無需追究共犯乙的刑事責任。
表7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概念 |
內容 |
難點突破 |
共犯與身份 |
身份犯(定罪身份)僅要求實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幫助者不要求具備特殊身份 |
間接正犯要求具備特殊身份 |
共犯與認識錯誤 |
實行>教唆>幫助 |
如果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出現認識錯誤,則在輕行為的范圍里重合 |
共犯與犯罪形態(tài) |
參見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態(tài) |
成立共犯脫離的條件 |
一鍵進入>>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題庫對答案|備考來信息咨詢交流群:595538012
相關熱點:歷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 2018年法律職業(yè)考試客觀卷試題及答案
歷年國家司法考試一卷真題及答案 歷年二卷真題及答案匯總 歷年三卷真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