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刑事訴訟》資料:刑事訴訟階段
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的審查,詢問,訊問,勘驗檢查,搜查,審查批準或決定逮捕,審查起訴,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執(zhí)行等活動。這些按照一定順序進行的相互連接的一系列行為過程,可以劃分為若干相對獨立的單元,稱為刑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階段的特點,是每一個訴訟階段都作為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務和形式。劃分刑事訴訟階段的標準是:
1.直接任務。例如,偵查階段的直接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確定并在必要時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訴階段的直接任務,就公訴案件來說,是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參加訴訟的機關和個人的構成。偵查階段參加訴訟的機關主要是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起訴階段主要是檢察機關,而審判階段則主要是法院。
3.訴訟行為的方式。各訴訟階段訴訟行為的方式有明顯不同。例如,偵查階段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與審判階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訴人(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開庭審理和宣判活動,在方式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
4.訴訟法律關系。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進行或參加刑事訴訟的機關或參與人基于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訴訟階段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起訴階段體現為犯罪嫌疑人和檢察機關的雙方關系,沒有獨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審判階段,則體現為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三方關系。
5.訴訟的總結性文書。例如,起訴階段的總結性文書為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而審判活動的總結性文書為判決書、裁定書等。
按照上述標準,可以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劃分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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