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期限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zhí)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期限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期限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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