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國家司法考試二卷《刑法》練習題第十九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內(nèi)容提要】
一、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單位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主要的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利益,即國家的國防建設、軍隊建設等涉及國家國防方面的利益。(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其中個別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zhàn)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還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戰(zhàn)時構成,如戰(zhàn)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戰(zhàn)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3)犯罪的主體大部分是一般主體,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體,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還有的犯罪則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如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秩序罪。(4)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構成,少數(shù)則只能由過失構成。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中應重點掌握的罪名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國防利益罪共計21個具體罪名,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
1.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正;顒。(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除軍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軍人。(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認定本罪應注意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妨害公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的界限。
(二)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1.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軍隊戰(zhàn)斗力的物質(zhì)保障。犯罪對象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3.認定本罪應注意劃清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以及盜竊罪之間的界限。
(三)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1. 本罪是指冒充現(xiàn)役軍人的身份或職務招搖撞騙的行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現(xiàn)役軍人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軍人的聲譽。(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冒充現(xiàn)役軍人的身份或職務招搖撞騙的行為。(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認定本罪應注意劃清本罪與非罪、本罪與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的界限。
(四) 戰(zhàn)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1. 本罪是指戰(zhàn)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作戰(zhàn)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虛假敵情而向武裝部隊提供。
3.認定本罪應注意到劃清本罪與非罪以及本罪與隱瞞、謊報軍情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