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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鞏固習題2

來源:中華考試網   2016-04-12   【

  1.下列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說法,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B.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C.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可以調解

  D.只有自訴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據此確定,只有A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這修改了原來的規(guī)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訴訟法》未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96條規(guī)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但是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除外。修改后的刑訴法第101條籠統(tǒng)的說“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沒有明確規(guī)定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除外,對此,主流觀點是主要命題老師宋英輝老師和陳衛(wèi)東老師以及刑訴修改的最主要負責人陳光中老先生的觀點。

  宋老師(宋英輝老師主編)的傾向認為調解制度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所以檢察院提附帶民事訴訟的,不能調解;陳衛(wèi)東老師(陳衛(wèi)東老師主編)傾向認為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調解,并認為這是一大進步;陳光中老先生(陳光中主編,宋英輝和顧永忠副主編)明確寫明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我本人也是傾向認為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調解。不過最終的定論還要看公檢法新的司法解釋。

  鑒于此,本題沒有往深往細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釋沒有出來前,對這些命題人之間理解就不一致的規(guī)定,是不會往細了考的,否則,只能出來被提大量異議、被廣大考生討伐的題目,這是命題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2.趙某被舉報販賣毒品,其聞訊后企圖逃跑,公安機關遂決定先行拘留趙某,下列關于對趙某拘留的說法,正確的是:

  A.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C.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D.對于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的,也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guī)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據此款確定ABC三項錯誤。A項應當把“四十八小時”改成“二十四小時”;B項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對象依據原刑訴法都是正確的,但是修改后,則是錯誤的;C選項僅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還不行,還要達到“可能有礙偵查”的程度,二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不通知。

  該法第84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guī)定,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此題主要是細摳了刑訴法第83條第2款。這個條文在修改過程中反復改動,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所以考生對此也要給予足夠重視。

  2012年的刑訴修改對我們來說既是機會,也是挑戰(zhàn)。說是機會,因為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原有司法解釋有一些和現有規(guī)定沖突,這會導致對現有司法解釋出題的比重減少;說是挑戰(zhàn),因為我們在掌握法條內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訴規(guī)定混淆。另外,有些條文,在刑訴修改中一讀稿、二讀稿和最終稿中反復修改,這些修改過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終通過的條文相混淆的,這就給大家掌握知識一定要精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B.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C.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所以A選項錯誤,因為雖然屬于A選項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審就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不屬于應當逮捕的的情形。

  該條第2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所以BC正確。

  該條第3款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選項錯誤,錯在該項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應當逮捕的情形。

  【陷阱分析】本題考查法條記憶的準確性。

  4.趙某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趙某幾次企圖逃跑未成,公安機關遂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下列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應當訊問趙某

  B.應當詢問證人

  C.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D.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依據該條確定ABC選項錯誤。

  該法第89條第3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依據該款確定D項錯誤。

  【陷阱分析】針對刑事訴訟法這一個部門法,在很大程度可以說,當你把”可以“還是”應當“分辨的很清的時候,你的刑訴就學好了。

  5. 趙某被舉報販賣毒品,其聞訊后企圖逃跑,公安機關遂決定先行拘留趙某,下列關于對趙某拘留的說法,正確的是:

  A.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C.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D.對于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的,也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guī)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據此款確定ABC三項錯誤。A項應當把“四十八小時”改成“二十四小時”;B項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對象依據原刑訴法都是正確的,但是修改后,則是錯誤的;C選項僅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還不行,還要達到“可能有礙偵查”的程度,二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不通知。

  該法第84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guī)定,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此題主要是細摳了刑訴法第83條第2款。這個條文在修改過程中反復改動,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所以考生對此也要給予足夠重視。

  2012年的刑訴修改對我們來說既是機會,也是挑戰(zhàn)。說是機會,因為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原有司法解釋有一些和現有規(guī)定沖突,這會導致對現有司法解釋出題的比重減少;說是挑戰(zhàn),因為我們在掌握法條內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訴規(guī)定混淆。另外,有些條文,在刑訴修改中一讀稿、二讀稿和最終稿中反復修改,這些修改過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終通過的條文相混淆的,這就給大家掌握知識一定要精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B.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C.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所以A選項錯誤,因為雖然屬于A選項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審就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不屬于應當逮捕的的情形。

  該條第2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所以BC正確。

  該條第3款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選項錯誤,錯在該項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應當逮捕的情形。

  【陷阱分析】本題考查法條記憶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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