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
7.3.1 運用成本法價格鑒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搜集有關成本、稅費、利潤等資料;
(2) 測算重置成本;
(3) 測算各種貶值或確定綜合成新率;
(4) 求出鑒證值。
基本公式:
鑒證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或
鑒證值=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
7.3.2 采用成本法價格鑒證的前提條件是:
(1)被鑒證標的處于持續(xù)使用狀態(tài)或被假定處于持續(xù)使用狀態(tài);
(2)應當具備較充足的、可利用的歷史資料;
(3)形成物品價值的耗費是必須的,且這些耗費應體現社會或行業(yè)平均水平。
7.3.3 重置成本的測算,應根據具體的鑒證標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資料選用重置核算法、價格指數法、功能價值法、規(guī)模經濟效益指數法、統(tǒng)計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構成內容,應根據具體價格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成本構成內容應在價格鑒證結論書中予以說明。
實際價格鑒證中,應注意區(qū)分使用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鑒證標的和因年代久遠、已缺少與舊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術變遷,使得舊有物品復原有困難的價格鑒證。復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護價值的物品的鑒證。
7.3.4 實體性貶值即有形損耗引起的貶值,測算遵循的原則應以鑒證標的有關事實和環(huán)境條件為依據,特別是標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狀況,有形損耗的程度最終取決于鑒證標的的實體狀態(tài)條件與同樣的新資產狀態(tài)條件之間的差別。具體方法可選用觀測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復費用法等。
在實際價格鑒證中,總使用年限應為經濟耐用年限。鑒證標的經濟耐用年限可參考附錄的經濟壽命參考年限表,亦可取實際已使用年限與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實際已使用年限應根據資產的運轉使用狀態(tài)、資產利用率及分期投資情況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確定;尚可使用年限應根據資產的有形損耗因素等分析確定。
對于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總使用年限即為強制報廢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計算到停用日。
預計殘值一般只考慮數額較大的情況,如殘值較小可以忽略不計。
物品的損耗分為可修復和不可修復兩部分。修復所需的費用小于或等于修復后物品價值的增加額的,為可修復部分,反之為不可修復部分?尚迯筒糠值膶嶓w損耗可直接采用修復費用;不可修復部分的實體性損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確定。
7.3.5 功能性貶值是指由于技術進步引起的鑒證標的功能相對落后造成的價值損失。包括由于技術進步,使鑒證標的原來的建造成本超過現行(基準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額,以及鑒證標的超過目前類似技術進步設備的運營成本的超支額。
7.3.6.經濟性貶值是指由于外部經濟環(huán)境變化而引起的資產閑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價值損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響,使標的生產能力下降或生產成本上升,以及使生產能力閑置等造成的價值損失額。
7.3.7 綜合成新率應在全面考慮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經濟性貶值的基礎上,通過綜合的技術經濟分析、調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7.3.8 采用成本法計算出的價值不應低于該物品預計清理變現的凈收益。對于基本能夠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