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價格鑒定測算階段,應在閱讀有關資料和現(xiàn)場勘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擴大和深化對鑒定標的的了解,并根據(jù)鑒定目的、價格類型,以及收集的資料情況,選擇適宜的價格鑒定方法進行具體測算。
1.不同鑒定方法測算出的結果,應進行比較分析。當這些結果差異較大時,應尋找并排除出現(xiàn)差異的原因。對不同價格鑒定方法測算出的結果應做下列檢查:
(1)計算過程是否有誤;
(2)基礎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
(3)參數(shù)選擇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價格鑒證原則;
(5)公式選用是否恰當;
(6)選用的價格定方法是否適宜價格鑒定對象和鑒定目的。
2.確定選用的價格鑒定方法測算出的結果無誤之后,應根據(jù)具體情況計算求出一個綜合結果。
在計算求出一個綜合結果的基礎上,應考慮一些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對該結果進行適當?shù)恼{整,或取整,或認定該結果,作為最終的價格鑒證結果。當有調整時,應在價格鑒定報告中明確闡述理由。
3.價格鑒定結論尾數(shù),單價應保留兩位小數(shù),鑒定總額除刑事案件應精確到元外,其他結論萬元以下保留到元、萬元至十萬元保留到拾元、拾萬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數(shù)均按四舍五入進行取舍。
7.對于委托人委托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標的清楚,價值低,價格構成簡單,價格鑒定程序可適當從簡,并出具簡易程序價格鑒定結論書(參見附錄一《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
8.價格鑒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內(nèi)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委托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規(guī)定或者約定。
價格鑒證機構應將價格鑒定結論書及時送達委托單位,送達時應由送達人及委托單位接收人在《價格鑒定結論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
9.委托單位接到《價格鑒定結論書》后,若又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材料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價格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原鑒證機構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也可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提出重新鑒定,亦可直接向陜西省價格認證中心及其復核裁定分支機構申請復核鑒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是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涉案當事人對《價格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應向原委托機關提交異議書闡明理由和依據(jù),由委托機關根據(jù)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
10.有復核鑒定權的價格鑒證機構在受理復核鑒定業(yè)務時,應對《涉案物品價格復核鑒定委托書》的有關事項進行認真審查:
(1)提出復核鑒定的主要理由;
(2)提出復核鑒定的依據(jù),以及搜集和取證過程概述;
(3)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據(jù)資料應有具體經(jīng)辦人的簽字,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4)原價格鑒定結論書、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書;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6)聯(lián)系人及電話,委托單位加蓋公章。
如有下列情況,復核鑒定機構不再進行價格復核鑒定:
(1)人民法院已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的;
(2)司法機關按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結案的;
(3)案件當事人自行委托的;
(4)委托單位自收到價格鑒定結論書起15日內(nèi)沒有提出異議的;
(5)復核鑒定委托與原委托,在鑒定目的、鑒定范圍、基準日、價值類型以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等對價格鑒證結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有差異的;
(6)同一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委托鑒定的目的、范圍、基準日、價值類型以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差異,價格認證中心難于判別,司法機關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7)價格鑒定標的在鑒定后,物質形態(tài)發(fā)生較大變化或滅失的;
(8)上級價格鑒證機構已經(jīng)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或復核鑒定結論的。
11.復核鑒定或原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nèi)作出復核鑒定、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結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委托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規(guī)定或者約定。
原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價格鑒證人員鑒定,原價格鑒證人員應當回避;無法回避的,移送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