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二、財產所有權
(一)概念及其取得和消滅
1、掌握概念,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
2、取得和消滅
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各自取得的方式
(二)財產所有權的種類
1、國家所有權: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
國家在行使所有權時,可將其所有權的權能轉移給社會組織和個人享有,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成為國有財產的所有人;
法律規(guī)定,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有六類,其中,只能為國家專有而不能為集體組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如礦藏、水流、郵電通訊、軍事設施等。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tǒng)一行使對企業(yè)財產的所有權。
2、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掌握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概念,特點及兩種形式
4、私營經濟財產所有權
(三)財產共有權
1、含義:
2、共有的種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四)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1、概念:掌握非所有人基于對所有人的財產使用和收益而獲得一定的使用權益和利益,稱為財產用益權。
2、主要包括哪幾種:
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yè)財產經營權、相鄰權
三、債權
1、概念和特征
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
特征:當事人是特定的,債的關系的客體可以是物或知識產權,也可以是行為,實現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發(fā)生根據上看,債可因合法行為發(fā)生如合同行為,也可因不法行為發(fā)生如侵權行為之債。
2、合同之債
特征:雙方或多方發(fā)力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是合同行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合法,包括目的、內容和形式合法。
3、侵權之債
4、不當得利之債
5、無因管理之債
(三)債的擔保:保證、抵押、定金、留置、質押
(四)債的轉讓
(五)債的消滅:履行、雙方協(xié)議、當事人死亡以及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