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的創(chuàng)制
(一)社會主義法的創(chuàng)制的概念
1.法的創(chuàng)制,既包括創(chuàng)制新的法律,也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廢除。
社會主義法的創(chuàng)制,就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法律的活動。
2.立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立法,和法的制定同義,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規(guī)范的活動。既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法律的活動,也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據(jù)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諸如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決議等活動。
狹義的立法,僅指立法活動,是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
具體參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頒布
(二)立法權限
1.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⑴ 國家主權的事項
⑵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⑶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⑷ 犯罪和刑罰
⑸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⑹ 對非國有財產(chǎn)的征收
⑺ 民事基本制度
⑻ 基本經(jīng)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⑼ 訴訟和仲裁制度
⑽ 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3.上述第2點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做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對其中部分先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下列事項除外:
⑴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
⑵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⑶ 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