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一)債的概念和產生的根據(jù)
1、債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其享有的權利稱債權;負有義務的一方為債務人,其負擔的義務是債務。
2、債產生的根據(jù)
也稱債的發(fā)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上債的發(fā)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shù)美o因管理、侵權行為、締約過失、單方允諾、其他原因。
(二)債的分類
債的分類主要有:(1)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2)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3)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4)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5)主債與從債;(6)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三)債的履行
1.債的履行的含義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地、適當?shù)芈男袀?guī)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完全的實現(xiàn)。
2.債的履行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2)適當履行;(3)協(xié)作履行;(4)經濟合理原則;(5)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因而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3.債的擔保
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債的擔保的種類有:(1)人的擔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證人擔保;(2)物的擔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yōu)先權等;(3)金錢擔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擔保,是指在經濟往來中,有時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新設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4.債的消滅
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三類:(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債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償;(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債消滅的方式主要有:(1)清償,是指當事人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與履行的意義相同。(2)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額內相互消滅。(3)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權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的制度。(4)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5)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