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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證師《價格政策法規(guī)》知識點: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考試網(wǎng) (m.owmt.cn)  2019/6/28 11:46:12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財產(chǎn)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分則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個罪名。本章犯罪具體可以劃歸五類: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處罰1、根據(jù)刑法第114條(《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115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規(guī)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注意事項

  1、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放火行為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雖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構成本罪之危險犯,必須足以造成這種后果即具有造成這種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則不構成本罪。

  2、犯放火罪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實害犯。

  3、在“故意”的情況下,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處罰:

  1、根據(jù)刑法第115條第2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三點。

  (一)失火罪作為有代表性的過失犯罪,一定要注意只有在客觀上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所有的過失犯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的才能構成犯罪。

  (二)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qū)別問題

  失火是一般性的過失,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過失是危險物品的管理過程中因為違反危險品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發(fā)生的過失。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不包括簡單的交通工具,如馬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耕種用的拖拉機。

  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破壞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駕駛系統(tǒng),制動、剎車系統(tǒng),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chǎn)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主觀要件。本罪主觀為故意。如果是過失,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則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處罰。

  (四)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關于本罪的處罰:

  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險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實害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構成

  1、客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結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由于交通肇事罪包含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的內(nèi)容,因而在本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存在整體法與部分法的法條競合關系。

  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結果,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也即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一: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二,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交通肇事未產(chǎn)生上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按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

  2、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包括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和非交通運輸人員。此外,根據(jù)前引《司法解釋》第7條之規(guī)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敖煌ㄕ厥潞,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3、主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

  (三)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述《司法解釋》第6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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