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評價師基礎知識: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PPkao 考 試 網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guī)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jiān)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符合良好生產規(guī)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guī)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yè),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