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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支票

中華考試網(wǎng)  [ 2016年7月23日 ] 【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委托付款)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無須承兌)確定的金額給(可支現(xiàn),可轉賬)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jù)。

  (二)支票的法定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注意】沒有收款人名稱

  任意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授權補記: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三)支票行為規(guī)范

  1.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2.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同匯票、本票)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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