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的是(
)。
A.張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殺人,走到半路因身體不適而返回
B.甲欲前往乙處行竊,甲不知乙已將保險箱中的錢款存入了銀行。甲在撬竊保險箱過程中因良心發(fā)現而罷手
C.丙欲殺丁,連擊數槍而未擊中,因子彈用光,只得悻悻回家
D.王五正在趙六家行竊,忽聞屋外有人經過,便慌忙逃離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AD項行為人都已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由于行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處于停止狀態(tài)。C項丙故意殺丁,因子彈用光,沒有出現丁死亡的結果而構成未遂。B項屬于自動放棄繼續(xù)犯罪,屬于犯罪中止。
【答案】BC
2.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
A.犯罪客體不同
B.犯罪目的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
D.犯罪結果不同
解析: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結果相同。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后者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本題選CD項。
【答案】CD
3.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于(
)。
A.法定權利
B.約定權利
C.延期抗辯權
D.永久抗辯權
解析: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效力在于,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對價義務時,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由此導致合同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答案】C
4. 下列人員中,不適用假釋的有(
)。
A.累犯
B.因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盜竊慣犯
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刑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所以本題應選AB項。
【答案】AB
5.秦漢時期中央司法機構的長官稱作(
)。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解析:在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西周中央的最高司法官稱大司寇。秦漢時,稱廷尉。大理寺的長官稱卿。
【答案】C
6.根據刑法規(guī)定,適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有:(
)。
A.中止犯
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
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
解析:第29條的規(guī)定,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68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本題應選BCD項。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所以不選A項。
7.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試說明:(1)本條所規(guī)定的罪名、罪狀的描述類型;
(2)本條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特征;
(3)本條所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答:本條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狀是敘明的罪狀;(2)構成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此罪。實踐中主要是交通運輸的人員。4)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8.甲、乙、丙三村分別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資興建一座水庫,儲水量10萬立方米,約定用水量按投資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與丁村約定當年7月中旬丙從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應灌溉用水1萬立方米,丁支付價款1萬元,供水時,水渠流經戊村,戊村將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農田。丁村因未及時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損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給供水,遂派村民將水庫堤壩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壩因此受損,需花2萬元方可修復。因缺口大水下瀉,造成甲村魚塘中魚苗損失2000元。由于發(fā)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將其30%份額轉讓給庚村。問: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
(2)丙村與丁村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丁村秧苗損失應向誰索賠?為什么?
(4)對于堤壩毀壞,誰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為什么?
(5)甲村魚苗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6)乙村如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乙村應履行何種義務?甲、丙享有何種權利?
本題(1)涉及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
a甲乙丙三村對水庫形成共有關系。因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資興建水庫,而且按投資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關系。丙村與丁村形成供水合同關系。
b本案中,丙村根據協(xié)議享有10萬立方米儲水量中的50%,即5萬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轉讓1萬立方米用水量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形成供水合同關系。
c戊村對丁村構成侵權關系。丙村的水一經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權的轉移,該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權。戊村私自截留,給丁村造成損失,對丁村構成侵權法律關系。
d丁村對甲、乙、丙三村構成侵權關系,本案中,水庫的所有權屬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壞堤壩的行為構成了對甲乙丙三村所有權的侵害。
e丁村對甲村魚苗損失的侵權關系。丁村破壞堤壩,導致甲村魚苗損失,構成侵權關系。乙村向庚村轉讓水庫份額的合同關系,乙村向庚村轉讓其享有的水庫份額,構成財產轉讓的合同關系。
本題(2)中,丙村與丁村之間的約定有效。丙村對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權,其將其中1萬立方米的用水權轉讓給丁村,并未損害甲、乙兩位共有人的利益,該供水合同合法有效。
本題(3)中,丁村秧苗損失應向戊村索賠。如前所述,戊村構成對丁村的侵權,因為丙村按照約定開閘放水,水一經流出水庫,即視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義務,所以,丁村不能根據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賠,丙村并未違約。水一經流出,其所有權就發(fā)生轉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權,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損失5000元,丁村應以侵權為由向戊村索賠。
本題(4)中,甲乙丙可作為共同原告,因為丁村破壞的堤壩為甲乙丙共有。水庫的所有權屬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毀堤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丙村的財產權,同時也侵犯了甲乙兩村的所有權,構成侵權法律關系。
本題(5)中,甲村魚苗損失應由丁村賠償。因為丁村挖壞堤壩造成水流下瀉,造成甲村魚苗損失,形成侵權關系。
本題(6)中,乙村應告知甲、丙兩村,甲、丙兩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依《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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