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修的責任人:施工方、建設方、設計方
2. 質量問題確實是由于施工單位的施工責任或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并承擔修理費用。質量問題是由雙方的責任造成的,應協(xié)商解決,商定各自的經(jīng)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質量問題是由于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等質量不良造成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理費用,施工單位協(xié)助修理。質量問題的發(fā)生是因建設單位(用戶)責任,修理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由于設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單位承擔經(jīng)濟責任,當由承包人修理時,費用數(shù)額應按合同約定,不足部分由發(fā)包人補償。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經(jīng)濟責任按以上原則處理。
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二年;供熱和供冷系統(tǒng),為二個采暖期或二個供冷期;其他項目的保修期按合同約定時間;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 建設單位(用戶)要求保修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施工單位的有關保修部門,說明情況,要求派人前往檢查修理。施工單位必須盡快地派人前往檢查,并會同建設單位做出鑒定,提出修理方案,并盡快組織人力、物力,按用戶要求的完成期限進行修理。保修單位檢修完畢后,要在保修證書的“保修記錄”欄內做好記錄,并經(jīng)建設單位驗收簽認,以表示修理工作完成。
5. 機電工程回訪制度是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由施工單位主動到建設單位或用戶進進行回訪,對工程確由施工造成的無法使用或達不到生產(chǎn)能力的部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使其恢復正常。工程回訪參加人員一般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經(jīng)營等有關方面人員組成。
6. 工程項目回訪:季節(jié)性回訪,技術性回訪。工程回訪時間一般在保修期內進行,也可根據(jù)需要隨時進行回訪。保修期滿前的回訪一般是在保修期即將結束前進行;卦L的方式可采用郵件、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信息傳遞、組織座談會或意見聽取會等、察看機電工程使用或生產(chǎn)后的運轉情況。
7. 工程回訪制度屬于機電安裝工程交工后管理范疇,施工單位應在施工之前為用戶著想,施工中對用戶負責,竣工后讓建設單位或用戶滿意,回訪必須認真進行,編制工程回訪內容。
8. 工程回訪工作計劃內容:主管回訪保修業(yè)務的部門;回訪保修的執(zhí)行單位;回訪的對象(發(fā)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稱;回訪時間安排和主要內容;回訪工程的保修期限。
9. 工程回訪的主要內容:了解工程使用情況,使用或生產(chǎn)后工程質量的變異。聽取各方面對工程質量和服務的意見。了解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或新設備的使用效果。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期后的維護和使用等方面的建議和注意事項。處理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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