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一、保險的概念
1.保險的含義:
從法學講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保險人同意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體現(xiàn)了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主體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從經濟學角度講是一種集合大量同質風險單位以分攤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講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眾多投保人結合在一起,建立保險基金,共同對付保險事故。從這個角度講,保險對整個社會起著“穩(wěn)定器”的作用。
我國的《保險法》對商業(yè)保險做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的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保險的基本要素:
保險的基本要素是指確立保險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可保風險事故的存在;
可保風險的條件:風險是純粹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風險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大量風險標的均有遭受風險損失的可能,但大多數(shù)的保險對象不可能同時遭受損失;風險具有現(xiàn)實的可測性。
(2)眾多獨立的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3)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
(4)保險基金的建立;
(5)保險合同的訂立;
二、保險的基本特征
(1)保險的經濟性
(2)保險的互助性
(3)商業(yè)保險的契約性
(4)保險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