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1.稅法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稅法的空間效力指稅法在特定地域內(nèi)發(fā)生的效力。我國稅法的空間效力主要包括兩種類型:①在全國范圍內(nèi)有效;②在地方范圍內(nèi)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1)稅法的生效。在我國,稅法的生效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二是稅法自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曰期。
2)稅法的失效。稅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約束力的終止,通常有三種類型:一是以新法代替舊法,這是最常見的稅法失效方式。即以新法的生效日期為舊法的失效日期。二是直接宣布廢止某項稅法。當稅法結構調(diào)整,需要取消某項稅法,又沒有新的相關稅法設立時,往往需要另外宣布廢止的稅法。三是稅法本身規(guī)定廢止日期,即在稅法的有關條款中頂先確定廢止的日期,屆時稅法自魂失效。
稅法時間效力的另一個問題是溯及力問題,一部新稅法實施后,對其實施之前納稅人的行為如果適用,該稅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則無溯及力。我國稅法堅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稅法的解釋
(1)立法解釋。即稅收立法機關對所設立稅法的正式解釋。稅收立法解釋包括事前解釋和事后解釋。稅收立法解釋與被解釋的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釋。稅法行政解釋也稱稅法執(zhí)法解釋,是指國家稅務行政執(zhí)法機關按照法律的授權,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稅法的行政解釋在行政執(zhí)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是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相同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jù)。
(3)司法解釋。稅法的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或正式規(guī)定。在我國,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它們所做的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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