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混結構房屋沉降觀測要求
1 加層房屋投入使用后,應在施工沉降觀測的基礎上,繼續(xù)進行觀測,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穩(wěn)定為止。
2 觀測時宜固定測量工具,固定測量人員,嚴格校驗儀器,并應記錄測量儀器號\觀測時間和氣象資料,保存好觀測數據,測量人員應簽名。
3 測量精度宜采用2級水準儀測量,視線長度為20~30M,視線高度不應低于0.3M,測量應采用閉合法。
4 加層房屋建在軟弱地基上時,除定期觀測本身的沉降情況外,尚應觀測其相鄰房屋的沉降情況,沉降觀測次數可適當增加。
5 沉降觀測中,當發(fā)現房屋出現不均勻沉降或磚房發(fā)生裂縫,應及時通知設計單位會同研究,采取地基加固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