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注冊建筑師《場地與建筑設計》重點講義:第十八講 采光、通風
1.各類用房采光標準除按計算及單項設計規(guī)范確定外,浴廚等輔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小于1/10,樓梯間、走道不小于1/14。
2.內(nèi)走道長度小于或等于20m時至少應有一端采光,大于20m時應兩端采光,大于40m時應增加中間采光口,否則應采用人工照明。
3.有效采光面積
離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應計入有效采光面積。
采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Om的外廊、陽臺等遮擋物時,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 面積的70%計算。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3倍計算。
4.自然通風的開口面積與地板面積之比:居住用房、浴廁等不小于1/20,廚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8m2。
5.嚴寒地區(qū)的居住用房,嚴寒及寒冷地區(qū)的廚房,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廁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自然通風道凈截面面積及排風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0.015 m2,并應設于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