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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章節(jié)精講:第六章第二節(jié)_第2頁

來源:考試網  [2018年8月23日]  【

  2.訂立合同時需要明確的內容

  2.1 施工現場范圍和施工臨時占地

  2.2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和數量

  2.3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范圍

  2.5 基準日期

  2.6 簡明施工合同的調價規(guī)定

  2.7 標準施工合同的調價規(guī)定

  2.8 公式調價法

  2.1 施工現場范圍和施工臨時占地

  發(fā)包人應明確說明施工現場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圍并提供征地圖紙,以及屬于發(fā)包人施工前期配合義務的有關事項。

  如需要臨時用地,也需說明占地范圍和臨時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時間。

  2.2 發(fā)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和數量

  標準施工合同適用于發(fā)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負責施工的建設項目(圖紙一般由甲方提供)。

  如果承包人有專利技術且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可能約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圖設計。

  2.3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對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設備和主要建筑材料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需明確約定發(fā)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分批次交貨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內容。

  2.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范圍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屬于發(fā)包人的責任;

  “不利氣候條件” 對施工的影響則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

  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氣候和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之間的界限。

  2.5 基準日期

  【重點難點】合同價款的調整

  (1)承包人以基準日期前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報價,長期合同中調價公式中的可調因素價格指數來源于基準日的價格;

  (2)基準日期后,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等的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發(fā)生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2.6 簡明施工合同的調價規(guī)定

  適用于工期在12個月以內的簡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沒有調價條款,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合理考慮市場價格變化對施工成本的影響,合同履行期間不考慮市場價格變化調整合同價款。

  2.7 標準施工合同的調價規(guī)定

  工期12個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測一年以后的市場價格變化,因此應設有調價條款,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擔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

  但調整價格的方法僅適用于工程量清單中按單價支付部分的工程款,總價支付部分不考慮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

  2.8 公式法調價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質量保證金的扣留、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 、 B2 ……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 、 Ft2 …… 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 、 F02 …… 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3.明確保險責任

  3.1 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3.2 人員工傷事故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3 承包人的施工設備保險

  3.4 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

  3.1 工程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投保方

情形

承包人負責投保

標準合同通用條款一般規(guī)定

發(fā)包人投保

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采用平行發(fā)包的方式分別交由多個承包人施工,由幾家承包人分別投保的話,有可能產生重復投;蚵┍,此時由發(fā)包人投保為宜

  無論是由承包人還是發(fā)包人辦理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必須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以保障雙方均有出現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時,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2014年真題】根據《標準施工合同》,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應是( )。

  A.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

  B.承包人和監(jiān)理人

  C.發(fā)包人和承包人

  D.承包人和分包人

  【答案】C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

  【關注點】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少于工程實際價值,工程受到保險事件的損害時,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實際損失的全額賠償,則損失賠償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應條款的約定,由該事件的風險責任方負責補償。

  ■永久工程損失的差額由發(fā)包人補償

  ■臨時工程、施工設備等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014年真題】根據《標準施工合同》,投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時,差額部分應由( )進行補償。

  A.發(fā)包人

  B.承包人

  C.合同條款確定的該風險責任人

  D.造價咨詢機構

  【答案】C

  【解析】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少于工程實際價值,工程受到保險事件的損害時,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實際損失的全額賠償,則損失賠償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應條款的約定,由該事件的風險責任方負責補償。如永久工程損失的差額由發(fā)包人補償,臨時工程、施工設備等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3.2 人員工傷事故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分別為自己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所有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3 承包人的施工設備保險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保險。

  3.4 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

  雙方可具體約定。

  通常情況下,應是誰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誰辦理相應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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