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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講義:第六章第四節(jié)

來源:考試網  [2017年9月6日]  【

2018年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講義:第六章第四節(jié)

第四節(jié)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1.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時間期限

  2.施工進度管理

  3.施工質量管理

  4.工程款支付管理

  5.施工安全管理

  6.變更管理

  7.不可抗力

  8.索賠管理

  9.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時間期限

  1.1 合同工期

  1.2 施工期

  1.3 缺陷責任期

  1.4 保修期

  1.1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內承諾完成合同工程的時間期限,以及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應給予順延工期的時間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標準。合同工期=合同內約定的工期+變更索賠順延的工期

  1.2 施工期

  從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止。以此期限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延誤竣工承包人承擔拖期賠償責任,提前竣工是否應獲得獎勵需視專用條款中是否有約定。

  【2011 年真題】某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 20 個月,專用條款規(guī)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誤竣工均按月計算獎金或延誤損害賠償金。施工至第 16 個月,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承包人修改后的進度計劃的竣工時間為第 22 個月,工程師認可了該進度計劃的修改。承包人的實際施工期為 21 個月。下列關于承包人的工期責任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提前工期 1 個月給予承包人獎勵B.延誤工期 1 個月追究承包人拖期違約責任

  C.對承包人既不追究拖期違約責任,也不給予獎勵D.因工程師對修改進度計劃的認可,按延誤工期 0.5 個月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延誤工期和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本題的合同工期為 20 個月,施工期為 21 個月所以工期延誤 1 個月.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參見教材 P86。

  1.3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起算,期限一般為 1 年,最長時間不超過 2 年。

  缺陷責任期內工程運行期間出現的承包人原因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到檢驗合格為止。

  【關注點】修復費的承擔修復費按缺陷原因來劃分。

  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復后可獲得查驗、修復的費用及合理利潤。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發(fā)包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缺陷原因的責任方承擔。

  1.4 保修期

  自實際竣工日起算,在此期間承包人對由于自身原因出現的工程缺陷,承擔修復義務。對于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起算時間相應提前。

  【補充點】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qū)別保修期是 2000 年 1 月國務院發(fā)布的第 279 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

  缺陷責任期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 號)文規(guī)定的。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起點相同,但終點不同,應用不同。

 

保修期

缺陷責任期

 

 

 

內涵

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

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fā)生質量缺

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陷后的修補預留的金額的期限

 

 

 

 

期限

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 5 年,主體

通常為 6 個月、12 個月、24 個月

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針對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責任期滿,

 

如果問題發(fā)生在保修期內,但是在缺陷責任期外,那

保修金應返還。

 

么對于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

如果缺陷發(fā)生在缺陷責任期內,對于承包人

責任

決了(沒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fā)包方是可以從質保

 

 

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錢)

 

 

 

  【補充點】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qū)別

  【案例說明】

  甲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約定,保修期按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缺陷責任期為 12 個月,質量保證金為 500 萬元。

  事件一:在竣工后 10 個月發(fā)生應由乙施工單位承擔責任的質量問題,發(fā)生修理費 300 萬元。乙因故未能修理,甲委托其它單位完成修理,則一年到期后,返還施工單位 500-300=200 萬元

  事件二:在竣工后第 4 年,發(fā)生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屋面漏水。應由乙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費用 400 萬元。此時甲建設單位只能向乙施工單位要求修理并承擔費用。如果乙施工單位拒絕修理,只能通過法律方式如訴訟要求其支付 400 萬元的修理費用。

  2.施工進度管理

  2.1 合同進度計劃的動態(tài)管理

  2.2 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

  2.3 承包人原因的延誤

  2.4 暫停施工

  2.5 停工程序

  2.6 復工程序

  2.7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2.8 發(fā)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2.1 合同進度計劃的動態(tài)管理進度計劃由承包人編制,監(jiān)理人審核通過。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包括超前或滯后,均應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由監(jiān)理人批復。

  如果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對竣工時間有較大影響或需要補償額超過監(jiān)理人獨立確定的范圍時,在批復前應取得發(fā)包人同意。

  【2010 年真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監(jiān)理人進度管理任務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審查承包人提交的進度計劃

  B.修改承包人提交的進度計劃

  C.控制施工工作按進度計劃執(zhí)行

  D.檢查承包人進度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答案】B

  【解析】進度計劃的修改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參見教材 P86。

  【2010 年真題】某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工程進度滯后計劃進度,按照工程師要求對進度計劃進行了修改,并得到工程師的確認。但執(zhí)行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仍不能按期完工。下列關于該拖期的處理方法中,正確的是( )。

  A.追究承包人拖期違約責任時,減少合同約定的日拖期賠償金額B.工程師對確認進度計劃負責,承擔部分拖期完工違約金C.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拖期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承擔違約責任D.按照修改后的進度計劃確認新的合同工期,不視為拖期完工

  【答案】C

  【解析】監(jiān)理人對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以及審查,并不改變承包人責任。參見教材 P86

  2.2 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非承包人原因發(fā)包人原因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只講了一種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必須出現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異常惡劣氣候條件。一般的氣候條件,

  ·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

  屬于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責任,不可順延工期

  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發(fā)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 提供圖紙延誤;

  ·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 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記憶方法】

  可順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錯誤,只能是發(fā)包人的原因,或是第三方,或者客觀原因。

  【2011 年真題】工程師依據施工現場的下列情況向承包人發(fā)布暫停施工指令時,其中應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有( )。

  A.地基開挖遇到勘察資料未標明的斷層,需要重新確定基礎處理方案B.發(fā)包人訂購的設備未能按時到貨C.施工作業(yè)方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D.后續(xù)施工現場未能按時完成移民拆遷工作E.施工中遇到有考古價值的文物需要采取保護措施予以保護

  【答案】ABDE

  【解析】可順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錯誤,只能是發(fā)包人的原因,或是第三方,或者客觀原因。參見教材 P86。

  【2009 年真題】下列在施工過程發(fā)生的事件中,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包括( )。A.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B(tài).承包人采購的施工材料未按時交貨C.施工許可證沒有及時頒發(fā)D.不具備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E.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

  【答案】ACDE

  【解析】可以順延工期的一定是非承包人原因。參見教材 P87。

  【重點難點】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

  (1) 氣候方面的延誤,要判斷哪些屬于一般氣候條件,哪些屬于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如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中,因連續(xù)降雨導致停工 15 天,其中只有 6 天的降雨強度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標準構成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而其余 9 天的停工或施工效率降低的損失,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不利氣候條件風險。

  (2)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停工是否影響總工期導致的停工是關鍵工作,或不在關鍵路線上但停工時間超過總時差,承包人才有權獲得合同工期的順延。

  2.3 承包人原因的延誤承包人原因的延誤,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賠償限額為簽約合同價的 3%。

  2.4 暫停施工

承包人責任導致的停工

發(fā)包人責任導致的停工

 

 

費用承包人自擔

發(fā)包人增加費用,并支付利潤

 

工期不予順延

可延長工期

 

 

 

 

 

承包人責任的情形

 

發(fā)包人責任的情形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1

)發(fā)包人未履行義務;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2

)不可抗力;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3

)協(xié)調管理原因;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4

)行政管理部門的指令。

5)其它原因。

 

 

 

 

 

 

 

 

  【2010 年真題】導致現場發(fā)生暫停施工的下列情形中,承包商在執(zhí)行工程師暫停施工的指示后,可以要求發(fā)包人追加合同價款并順延工期的包括( )。

  A.施工作業(yè)方法可能危及鄰近建筑物的安全B.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價值的文物C.發(fā)包人訂購的設備不能按時到貨D.施工作業(yè)危及人身安全E.發(fā)包人未能按時移交后續(xù)施工的現場

  【答案】BCE

  【解析】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既拖延了工期,又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按此標準選擇。AD 承包人原因。CE 為發(fā)包人原因,B 為客觀情況,均非承包人原因。參見教材 P88。

  【2009 年真題】施工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另行發(fā)包的設備安裝工程開始施工,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承包人有配合安裝的義務。監(jiān)理人為避免施工的交叉干擾發(fā)出暫停部分土建施工指示,導致土建承包人的損失,由( )。

  A.發(fā)包人承擔,批準順延工期

  B.發(fā)包人承擔,不批準順延工期

  C.承包人承擔,可以順延工期

  D.承包人承擔,工期不可順延

  【答案】A

  【解析】發(fā)包人的原因導致的施工暫停,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期順延。參見教材 P88。

  2.5 停工程序監(jiān)理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暫停施工的指示。

  暫停施工期間由承包人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6 復工程序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jiān)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指示的期限內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7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發(fā)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jiān)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

  向監(jiān)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

  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 24 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2.8 發(fā)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與承包人通過協(xié)商達成提前竣工協(xié)議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協(xié)議的內容應包括:承包人趕工措施;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條件;所需追加的合同價款;提前竣工給承包人的獎勵

  等。

  建議獎勵金額可為發(fā)包人實際效益的 20%。

  【2011 年真題】施工過程中如果發(fā)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應與承包商協(xié)商并簽訂提前竣工協(xié)議。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前竣工協(xié)議書中應包括的內容有( )。

  A.提前竣工的時間B.發(fā)包人為趕工應提供的便利條件C.承包人采取的趕工措施D.提前竣工需追加的合同價款E.承包人未能提前竣工的延誤賠償計算方法

  【答案】ABCD

  【解析】提前竣工協(xié)議書應包括的內容:(1)承包人修訂進度計劃及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趕工措施;(2)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條件;(3)所需追加的合同價款;(4)提前竣工給發(fā)包人帶來效益應給承包人的獎勵等。參見教材 P88。

  3.施工質量管理

  3.1 質量責任

  3.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3.3 監(jiān)理人的質量檢查和試驗

  3.4 對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管理

  3.5 對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控制

  3.1 質量責任

 

承包人原因造成質量問題

發(fā)包人原因造成質量問題

 

· 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

· 發(fā)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并支付

 

同要求為止

 

承包人合理利潤

 

· 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

 

· 同時工期延誤

 

承包人承擔

 

 

 

 

 

 

3.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項目

內容

 

 

 

 

 

材料和設備的檢驗

無論哪一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均由承包人進行檢驗

 

 

 

 

施工部位的檢查

執(zhí)行自檢、互檢和工序交叉檢驗制度,尤其做好工程隱蔽前的質量檢查

 

 

 

 

現場工藝試驗

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還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

 

 

 

 

  【重點難點】隱蔽工程檢驗

  承包人自檢合格后,通知監(jiān)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査。監(jiān)理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或返工后,由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未通知監(jiān)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監(jiān)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3.3 監(jiān)理人的質量檢查和試驗

項目

內容

與承包人的共同檢驗

監(jiān)理人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材料、設備的試驗和工程隱蔽前的檢驗

監(jiān)理人指示的檢驗和試驗

· 材料、設備和工程的重新檢驗和試驗

· 隱蔽工程的重新檢驗

 

 

  【重點難點】監(jiān)理人未參與與承包人的共同檢驗的處理收到承包人共同檢驗的通知后,監(jiān)理人既未發(fā)出變更檢驗時間的通知,又未按時參加,承包人為了不延誤施工

  可以單獨進行檢查和試驗,將記錄送交監(jiān)理人后可繼續(xù)施工。

  此次檢查或試驗視為監(jiān)理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監(jiān)理人應簽字確認。

  【2010 年真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隱蔽工程檢驗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檢驗B.工程師無故不參加驗收,視為該隱蔽工程通過檢驗C.工程師未在檢驗記錄上簽字,承包人 7 日內不得進行工程隱蔽D.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返工后重新報驗

  【答案】C

  【解析】沒有 7 日的規(guī)定。參見教材 P89。

  【重點難點】材料、設備和工程的重新檢驗和試驗-責任主要看再次檢驗質量是否合格

情況

處理

重新試驗結果證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符合合同要

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2009 年真題】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采購的材料經檢驗合格后已在施工中使用,工程師后來再次檢驗發(fā)現材料不符合設計要求,則( )。

  A.承包人負責拆除B.承包人承擔拆除發(fā)生的費用C.發(fā)包人承擔拆除發(fā)生的費用D.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E.已完成的工程應予計量支付

  【答案】ABD

  【解析】重新試驗結果證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參見教材 P90。

  【重點難點】隱蔽工程的重新檢驗

  監(jiān)理人對已覆蓋的隱蔽工程部位質量有疑問時,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

情況

處理

重新試驗結果證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符合合同要

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2011 年真題】某鋼筋分項工程的施工具備隱蔽條件,經工程師檢查認可后承包人繼續(xù)施工。后工程師又發(fā)出重新剝露檢查的指示,承包人執(zhí)行了該指示。重新檢驗表明該分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承包人修復后再次隱蔽。下列關于承包人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的責任承擔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工期和經濟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B.給予經濟損失補償,不順延合同工期C.順延合同工期,不補償經濟損失D.補償經濟損失并順延合同工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重新檢驗表明質量合格,發(fā)包

  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參見教材 P90。

  3.4 對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管理發(fā)包人在到貨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會同監(jiān)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在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

  甲供材在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保管和施工現場內的二次搬運所發(fā)生的費用。

  發(fā)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貨的物資,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費用。

  甲供材有質量或延期交付問題,由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镜湫屠}】發(fā)包人采購的建筑材料運抵施工現場,交由承包人保管前,應經過( )共同驗收。A.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B.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C.發(fā)包人與承包人D.監(jiān)理人與供貨人

  【答案】B

  【解析】發(fā)包人采購的建筑材料運抵施工現場,交由承包人保管前,應經過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驗收。參見教材 P90。

  【2009 年真題】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下列關于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運至施工現場后,( )。A.應當由發(fā)包人保管B.應當由承包人保管C.應當由監(jiān)理人保管D.應當由材料供應商保管

  【答案】B

  【解析】甲供材在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保管和施工現場內的二次搬運所發(fā)生的費用。參見教材 P90。

  3.5 對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未經監(jiān)理人同意,不得將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對目前閑置的施工設備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設備,經監(jiān)理人審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將其撤離現場。

  4.工程款支付管理

  4.1 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

  4.2 暫估價

  4.3 暫列金額

  4.4 費用

  4.5 質量保證金

  4.6 物價浮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4.7 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4.8 工程量計量

  4.9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4.1 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

  【重點難點】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的區(qū)別

簽約合同價

合同價

 

 

簽約合同價是寫在協(xié)議書和中標通知書內

是承包人最終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義務后應得的全部合同價

的固定數額

款,是結算價

 

 

  4.2 暫估價

  暫估價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yè)工程的金額。

  該筆款項屬于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合同履行階段一定發(fā)生,但招標階段由于局部設計深度不夠、 質量標準尚未最終確定、投標時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暫估價格報價部分,合同履行階段再最終確定該部分的合同價格金額。

  【重點難點】暫估價的確定

類型

確定方式

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 按招標的中標價確定

非必須招標項目

材料和設備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經監(jiān)理人確認相應的金額

 

 

  4.3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xié)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項。

  【重點難點】暫估價與暫列金額的異同相同點:均屬于包括在簽約合同價內的金額。

  4.4 費用和利潤

  費用是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不計利潤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合同條款中費用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施工階段處理變更或索賠時,確定應給承包人補償的款額;二是按照合同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開支。

  【重點難點】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的事件補償費用與利潤的處理

類型

確定方式

 

 

屬于發(fā)包人也無法合理預見和克服的情況

應補償費用但不計利潤

 

 

屬于發(fā)包人應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況

則應補償費用和合理利潤

 

 

  【典型例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設計錯誤,導致承包人施工放線返工,則應( )。A.僅補償承包人費用,不補償利潤B.既不補償承包人費用,也不補償利潤C.既補償承包人費用,又補償利潤D.僅補償利潤部分,不補償費包人費用

  【答案】C

  【解析】屬于發(fā)包人應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況,所以應補償費用和合理利潤。參見教材 P91

  4.5 質量保證金

  是將承包人的部分應得款扣留在發(fā)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復缺陷工程的開支項目。兩個重要比例一是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扣質量保證金的比例(例如 10%);

  二是質量保證金總額,可以采用某一金額或簽約合同價的某一百分比(通常為 5%)。

  【重點難點】質量保證金的相關規(guī)定質量保證金從第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開始起扣,累計扣留達到約定的總額為止。

  質量保證金的計算以扣除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三項金額后的款額為基數。

  【重點難點】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監(jiān)理人在缺陷責任期滿頒發(fā)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發(fā)包人應在 14 天內核實情況并返還。

  如果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還沒有完成全部或部分缺陷修復,發(fā)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缺陷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

  4.6 物價浮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施工工期 12 個月以上的工程,應考慮市場價格浮動對合同價格的影響,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

  公式法調價,但僅適用于工程量清單中單價支付部分。

  【重點難點】調價公式的基本原則

  (1)每次計算調整差額時,如果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

  (2)由于變更導致合同中調定的權重變得不合理時,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協(xié)商后進行調整。(3)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順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過程中,調價公式繼續(xù)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后續(xù)支付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與實際支付日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支付計算的價格指數。(懲罰違約者原則)

  4.7 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

  基準日后,因法律、法規(guī)變化導致承包人的施工費用發(fā)生增減變化時,監(jiān)理人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監(jiān)理人采用商定或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4.8 工程量計量

類型

計量周期

確定方式

 

 

· 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后,向監(jiān)理人提交有關計量資

單價子目的計

 

料。

一般按月計量

· 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資料后的 7 天內進行復核

 

· 監(jiān)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視為已接受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

 

 

 

 

總價子目的計

一般按支付分解報

· 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考慮市場價格浮動調

整。

· 除變更外,總價子目結算通常不進行現場計量,只進行圖紙計量。

 

 

 

 

 

  【重點難點】單價子目計量中工程量異議的處理監(jiān)理人對數量有異議或監(jiān)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

  承包人未按監(jiān)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jiān)理人單方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9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承包人向監(jiān)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

  監(jiān)理人在 14 天內完成審核,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發(fā)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 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重點難點】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2)變更金額;(3)索賠金額;

  (4)本次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5)本次扣減的質量保證金;(6)根據合同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重點難點】對已發(fā)出付款證書的處理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fā)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fā)現錯、漏或重復的,監(jiān)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

  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010 年真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合同履行發(fā)生的下列費用中,可納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書中的款項包括( )。

  A.本期完成的工程量對應報價單的相應價格計算的工程款B.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C.因不可抗力導致人員傷亡的損害賠償款D.本期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

  E.承包人的索賠款

  【答案】ABDE

  【解析】因不可抗力導致人員傷亡的損失由各自承擔責任,不應該列入進度款支付申請書中。參見教材 P93。

  5.施工安全管理

  5.1 發(fā)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5.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5.3 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5.1 發(fā)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發(fā)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fā)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發(fā)包人應負責賠償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以及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5.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

  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jiān)理人審批;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

  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jiān)理人按商定或確定方式予以補償。

  【重點難點】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承包人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3 安全事故處理程序通知

  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立即通知發(fā)包人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報告6.變更管理

  6.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6.2 監(jiān)理人指示的變更

  6.3 承包人申請的變更

  6.4 變更估價

  6.5 不利物質條件的影響

  6.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1)取消合同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fā)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6.2 監(jiān)理人指示的變更

 

類型

 

內容

 

直接指示的變更

 

· 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見

 

 

 

· 監(jiān)理人首先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意向書

 

與承包人協(xié)商后確定的變更

· 承包人如果同意實施變更,則向監(jiān)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

 

 

 

· 監(jiān)理人審查承包人的建議書

 

 

 

 

6.3 承包人申請的變更

 

 

 

 

 

 

 

類型

內容

 

 

承包人建議的變更

·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書面提交監(jiān)理人

 

· 如建議被采納,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令

 

 

 

 

· 承包人向監(jiān)理人提出書面建議

  承包人要求的變更

  · 監(jiān)理人在收到書面建議后的 14 天內做出變更指示 6.4 變更估價(兩個 14 天)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 14 天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 14 天內,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重點難點】變更估價的原則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該子目的單價計算變更費用;(2)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可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jiān)理人商定或確定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jiān)理人商定或確定單價。 6.5 不利物質條件的影響“不利物質條件”屬于發(fā)包人應承擔的風險,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監(jiān)理人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變更對待。監(jiān)理人沒有發(fā)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7.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的通知及減損義務

  7.3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7.1 不可抗力事件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

  7.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的通知及減損義務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xù)時間較長,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中間報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7.3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

發(fā)包方承擔的項目

承包方承擔的項目

 

 

· 永久工程的損害

· 承包方人員傷亡損失

· 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

· 承包人的機械損壞

 

 

損失

· 停工損失(但停工期間照管工程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

  · 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 包人承擔)設備的損害

  · 發(fā)包方人員的傷亡損失

  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010 年真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下列損失中,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包括( )。

  A.工程本身的損失

  B.承包人采購的運至施工現場待安裝工程設備的損失

  C.工程的人員傷亡損失

  D.工程停工損失

  E.承包人的施工機械損失

  【答案】AB

  【解析】C 工程人員傷亡雙方各自負擔。DE 由承包人承擔。參見教材 P97。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8.索賠管理

 

8.1

承包人的索賠

 

8.2

可以給承包人補償的條款

 

8.3

發(fā)包人的索賠

 

8.1

承包人的索賠(三步)

 

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通知書)

 

監(jiān)理人處理索賠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賠處理結果

 

【關注點】索賠要求(兩通知)

 

 

 

 

 

 

 

項目

內容

 

 

 

索賠意向通

·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

 

 

 

知書

· 超過這個期限,承包人喪失獲賠權利

 

 

 

索賠通知書

· 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正式的索賠通知書

 

 

 

· 對于具有持續(xù)影響的索賠事件,承包人應以合理時間間隔陸續(xù)遞交延續(xù)的索賠通知,

 

 

 

(報告)

在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典型例題】如果施工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xù)存在,承包商應在該項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28 日內向工程師提

交(

 

)。

 

 

 

A.索賠意向通知

  B.索賠通知

  C.施工現場的記錄

  D.索賠依據

  【答案】B【解析】參見教材 P97。

  【2011 年真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列關于承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B.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C.承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沒有期限限制D.承包人不提交索賠意向通知不會導致索賠權利喪失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承包人的索賠程序。索賠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 28 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參見教材 P97。

  【關注點】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不能再對施工期的事件索賠;

  最終結清證書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責任期內的事件索賠。

  【關注點】監(jiān)理人處理索賠

  監(jiān)理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42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發(fā)包人應在做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 28 天內完成賠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爭議解決。

  【典型例題】在施工索賠中,監(jiān)理人作出的處理索賠的決定( )。

  A.承包人必須接受B.承包人可以不接受C.仲裁機構應予以認可D.排除了法院的訴訟管轄

  【答案】B【解析】參見教材 P97。

  8.2 可以給承包人補償的條款(P98 表)不能延長工期的項目(五個)

  不能補償費用的項目(兩個)不能補償利潤的項目(八個)

  【重點難點】不能延長工期的項目(五個)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前交貨物價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法規(guī)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發(fā)包人原因試運行失敗,承包人修復不可抗力停工期間的照管和后續(xù)清理

  【典型例題】根據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給予承包商延長合同工期的有( )。A.物價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B.施工遇到不可預見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條件C.業(yè)主提前占用部分工程導致后續(xù)施工的延誤D.后續(xù)法規(guī)調整引起的延誤E.施工中受到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答案】BCDE【解析】參見教材 P98。

  【重點難點】不能補償費用的項目(兩個,可順延工期,但不補費用)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典型例題】根據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承包人可以提出費用補償的有( )。A.延誤發(fā)放圖紙B.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C.其他承包商的干擾D.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E.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答案】ACD

  【解析】本題可用排除法。參見教材 P98。

  【重點難點】不能補償利潤的項目(八個)文物、化石不利的物質條件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物價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法規(guī)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不可抗力停工期間的照管和后續(xù)清理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典型例題】根據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下列事件中,承包商索賠可獲得利潤補償的有( )。A.不利的物質條件B.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前交貨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D.基準資料的錯誤

  【答案】D

  【解析】用排除法。參見教材 P98。

  8.3 發(fā)包人的索賠

  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對承包人的要求相同;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不能再對施工期的事件索賠;

  最終結清證書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責任期內的事件索賠。9.違約責任

  9.1 承包人違約的情況

  9.2 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9.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9.4 發(fā)包人違約的情況

  9.5 發(fā)包人違約的處理

  9.6 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9.1 承包人違約的情況(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jiān)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斯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fā)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jiān)

  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9.2 承包人違約的處理對于承包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監(jiān)理人應向承包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監(jiān)理人發(fā)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發(fā)包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

  9.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項目

內容

 

 

 

· 發(fā)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發(fā)包人進駐施工

· 發(fā)包人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

現場

· 發(fā)包人的扣留行為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任,也不影響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

 

的索賠權利。

 

 

承包人已簽訂其

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協(xié)

他合同的轉讓

議轉讓給發(fā)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xù)。

 

 

  【重點難點】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1)監(jiān)理人與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達不成一致,由監(jiān)理人單獨確定。

  2)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發(fā)包人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按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處理。

  9.4 發(fā)包人違約的情況

  (1)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2)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續(xù)時間超過 56 天以上;(3)監(jiān)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fā)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發(fā)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

  9.5 發(fā)包人違約的處理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發(fā)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jiān)理人。承包人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fā)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

  9.6 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fā)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fā)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fā)生的,而發(fā)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它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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