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guī)定
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白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jīng)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的,當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后雖然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義務,應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責任。一方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視為合同已生效,同樣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認為合同無效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若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另一方按約定的程序終止合同而發(fā)生丁爭議,仍然應當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裁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對爭議的處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不能直接判斷是否生效,而與合同的一些后續(xù)行為有關的合同即為效力待定的合同。2.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也不能獨立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以后,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诖隧椥刨,該代理行為有效。善意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行為(訂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的第三人。
表見代理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表見代理人并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書面明確授權,是尤權代理; 2)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邵權的理由; 3)相對人善意且尤過失。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訂立的合同有效;2)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如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的施工中,施工企業(yè)對房地產(chǎn)是沒有處分權的,如果施工企業(yè)將施工的商品房賣給他人,則該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如果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追認該買賣行為,則買賣合同有效;或者事后施工企業(yè)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達成該商品房折抵工程款,則該買賣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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