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含義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jù)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申請,依法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斷和裁決的活動。其特征如下。
1.仲裁主體具有特定性。
2.仲裁對象具有特定性。
3.仲裁施行強制原則。
4.勞動爭議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審銜接制。
(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是勞動行政范疇內的一種特殊執(zhí)法機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構成
(1)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2)同級工會代表。
(3)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2.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操作規(guī)范。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為下列制度。
1.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是對某一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的組織形式。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根據(jù)仲裁庭仲裁員人數(shù),仲裁庭可分為兩種形式:(1)獨任仲裁庭;(2)合議仲裁庭。
2.一次裁決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仲裁程序的最終裁決,除法律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3.合議制度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4.回避制度
仲裁委員會委員、仲裁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下述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5.管轄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即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是指不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分工與權限。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6.區(qū)分舉證責任制度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由勞動關系的特點所決定,反映平等主體關系間的爭議事項,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反映隸屬性關系的爭議事項,實行“誰決定,誰舉證”的原則,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制度
1.仲裁的時效制度的含義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的制度。其內涵如下。
(1)仲裁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條件。
(2)仲裁時效的法定期間是權利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限。
(3)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也就是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裁判義務主體向權利主體履行義務的權利。
2.仲裁的時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時效具有消滅時效的性質。
(2)仲裁時效只發(fā)生消滅勝訴權的后果,并不發(fā)生消滅實體權利的后果。
(3)仲裁時效具有強行性。
(4)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
3.仲裁的時效制度的意義
(1)維護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
(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3)有利于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4.仲裁的時效制度的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五)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的含義
勞動爭議中的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提請仲裁,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行使仲裁權的人。
2.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1)當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請、答辯、變更申訴請求、撤訴,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正調解和裁決的權利。
(2)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4)當事人有提出主張、提供證據(jù)的權利。
(5)當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6)當事人有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7)當事人有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3.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
(1)當事人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
(2)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和程序的義務。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案情、提供證據(jù)、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
(4)當事人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
(5)當事人有自覺履行發(fā)生效力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書的義務。
(6)當事人有按規(guī)定交納仲裁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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