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技術導則與標準》復習:第三章
•環(huán)境敏感區(qū):一類、二類功能區(qū)以及敏感的區(qū)域。
•常規(guī)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顆粒物(TSP、PM10)。
•特征污染物:項目排放的除常規(guī)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
•大氣污染源類別:點源、面源、線源、體源四種。
•點源:通過裝置集中排放,如煙囪、集氣筒。
•面源:在一定區(qū)域內,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藝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儲存堆、渣場等。
•線源:呈線狀或移動源構成線狀排放的源,如機動車排放源。
•體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氣動力學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體積向大氣排放的源,如焦爐爐體、屋頂天窗。
•簡單地形: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簡單地形。
•復雜地形: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簡單地形。
•長期氣象條件:一級評價項目為近五年內至少連續(xù)三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二級評價項目為近三年內至少連續(xù)一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
•連續(xù)復雜風場:如海陸風、山谷風、城市熱島環(huán)流等。
•掌握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方法;
•根據項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結果,選擇 1~3 種主要污染物,分別計算每一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Pi(第 i 個污染物),及第 i 個污染物的地面濃度達標準限值 10%時所對應的最遠距離 D10%。其中 Pi定義為:
式中: Pi—第 i 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計算出的第 i 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mg/m
C0i—第 i 個污染物的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mg/m3
一般選用 GB3095 中 1 小時平均取樣時間的二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對于沒有小時濃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濃度限值的三倍值。
•環(huán)境空氣影響評價等級
• 同一項目有多個(兩個以上,含兩個)污染源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則按各污染源分別確定其評價等級,并取評價級別最高者作為項目的評價等級。
• 對于高耗能行業(yè)的多源(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評價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 對于建成后全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都有明顯減少的改、擴建項目,評價等級可低于一級。
• 如果評價范圍內包含一類環(huán)境空氣質量功能區(qū)、或者評價范圍內主要評價因子的環(huán)境質量已接近或超過環(huán)境質量標準、或者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或生態(tài)環(huán)境有嚴重危害的特殊項目,評價等級一般不低于二級。
• 對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為主的新建、擴建項目,應考慮交通線源對道路兩側的環(huán)境保護目標的影響,評價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 對于公路、鐵路等項目,應分別按項目沿線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qū)、車站等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計算其評價等級。
• 一、二級評價應選擇本導則推薦模式清單中的進一步預測模式進行大氣環(huán)境影響預測工作。三級評價可不進行大氣環(huán)境影響預測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計算結果作為預測與分析依據。
• 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的同時應說明估算模式計算參數和選項。
•掌握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范圍的確定原則。
• 根據項目排放污染物的最遠影響范圍確定項目的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范圍。即以排放源為中心點,以 D10%為半徑的圓或 2×D10%為邊長的矩形作為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范圍;當最遠距離超過 25km 時,確定評價范圍為半徑 25km 的圓形區(qū)域,或邊長 50km 矩形區(qū)域。
• 評價范圍的直徑或邊長一般不應小于 5km。
• 對于以線源為主的城市道路等項目,評價范圍可設定為線源中心兩側各 200m 的范圍。
• 環(huán)境空氣敏感區(qū)的確定:調查評價范圍內所有環(huán)境空氣敏感區(qū),在圖中標注,并列表給出環(huán)境空氣敏感區(qū)內主要保護對象的名稱、大氣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級別、與項目的相對距離、方位、以及受保護對象的范圍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