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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開遴選文秘工作人員筆試公告

南充人事考試網(wǎng)    2016-01-18   【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ān)于公開遴選文秘工作人員筆試的公告

  根據(jù)《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ān)于公開遴選文秘工作人員的公告》規(guī)定,我辦對報名人員進行了資格審查,共有7人符合遴選條件,現(xiàn)將筆試有關(guān)事宜通知如下:

  一、筆試時間

  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14:30—17:30(具體時間以準考證為準)。

  二、筆試地點

  南充市政府307會議室(南充市順慶區(qū)萬年西路2號市政府1號辦公樓)。

  三、參加筆試人員(點擊查看)

  四、注意事項

  (一)請參加筆試人員認真閱讀《考生考場規(guī)則》和《筆試違紀處理規(guī)定》,持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不含過期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參加筆試,考生應提前3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不得入場。

  (二)請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于1月19日9:00—11:30到南充市政府辦人事科(南充市順慶區(qū)萬年西路2號市政府1號辦公樓510房間)領(lǐng)取準考證,聯(lián)系電話:2666363。

  附件:

  1. 考生考場規(guī)則

  2. 筆試違紀處理規(guī)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考生考場規(guī)則

  1. 考生在開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不含臨時身份證和過期身份證)進入考室,并對號入座。兩證不全者,一律不得參考。《準考證》應當放置于課桌右上角。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考試前60分鐘,不得交卷出場。

  2. 考生可攜帶黑色(藍色)鋼筆、黑色(藍色)簽字筆、塑料橡皮等進入考室,禁止攜帶書籍、紙張、筆記、涂改用品和報刊等進入考室。開考后不得傳遞任何物品?荚嚂r嚴禁將筆記本電腦、傳呼、手機等通訊工具及物品帶進考室,違者按違紀處理。

  3. 考試開始信號前,考生按照要求在試卷規(guī)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等。填寫的內(nèi)容不得超出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未填寫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相關(guān)信息的,后果自負?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后,考生開始答題。

  4. 考生答題時一律使用黑色(藍色)鋼筆、黑色(藍色)簽字筆在指定位置答題,字跡要清楚、工整。答題時,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5.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nèi)禁止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嚴禁偷看他人試卷、夾帶、傳抄和交換試卷?忌诳荚嚂r需上廁所者,必須舉手征得監(jiān)考人員同意,在監(jiān)考人員陪同下前往。

  6. 考生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對于試卷分發(fā)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點等問題,考生可以舉手詢問。

  7. 開考之后,交卷之前,考生除需上廁所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開考60分鐘后交卷的人員,必須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大聲喧嘩。

  8. 在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應考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整齊放在課桌上,待監(jiān)考人員收齊試卷后,考生才能離開考場。

  9. 考生不得將試題本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 凡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由考務組記入應試人員報名材料中,并按規(guī)定予以通報。

  附件2:筆試違紀處理規(guī)定

  為嚴明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對考生違紀行為做出如下處理規(guī)定:

  1. 考生不按要求用黑色(藍色)鋼筆、黑色(藍色)簽字筆答題的,該試卷按零分處理。

  2. 考試時間開始30分鐘后發(fā)現(xiàn)坐錯位置的,該試卷按零分處理。

  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監(jiān)考人員應終止考生答題,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試卷按違紀處理,不記錄成績。

  (1)不在規(guī)定的座位號上參加考試的。

  (2)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jiān)考人員警告的。

  (3)偷看他人試卷,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4)夾帶、傳抄或偷換試卷的。

  (5)代替他人考試的。

  (6)違反規(guī)定攜帶通訊器材和考試工具的。

  (7)將試卷、試題帶出考場的。

  (8)考場內(nèi)吸煙的。

  (9)身份證、準考證照片與本人不符的。

  4. 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毆打監(jiān)考人員或其他考生,威脅他人安全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5. 考生有其他舞弊行為,可視情節(jié)參照本規(guī)定第3條辦法處理。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次考試單位通知考生所在單位,并告知有關(guān)部門處理:

  (1)偽造學歷、資歷或開具各種假證明。

  (2)請他人代考者。

  (3)有本規(guī)定第3條、第4條情況之一者。

  7. 對拿走試卷、試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 閱卷人員發(fā)現(xiàn)雷同試卷,經(jīng)閱卷小組共同認定后,該試卷按零分處理。

糾錯評論責編: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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