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各區(qū)縣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為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荚囌猩ぷ鬓k法》(見附件),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切實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
附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荚囌猩ぷ鬓k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2016年4 月15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辦法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4〕35號) 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學?荚囌猩C合改革實施方案》(滬府辦發(fā)〔2014〕57號)。為做好2016年普通高?荚囌猩母黜椆ぷ,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 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上海市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意見》(教學廳函〔2016〕19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計劃與專業(yè)
2016年度本市市屬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規(guī)模約4.75萬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專業(yè)必須是經(jīng)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備案的專業(yè)。
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報名和志愿填報
(一)報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5〕62號)中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按教育部規(guī)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報
2016年,本市繼續(xù)實行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在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試點的基礎上,增加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jīng)大學和上海大學等高校。除復旦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的綜合評價招生范圍和規(guī)模由教育部單獨批復外,其余高校綜合評價只招收上海市生源,院校招生計劃不能超過上海來源計劃的20%。
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合并后的招生批次設置包括: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零志愿批(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本科藝體批、本科提前批、地方農(nóng)村專項計劃批、特殊類型招生、本科普通批、高職(專科)批等。報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規(guī)定時間填報本科志愿外,獲得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jīng)大學和上海大學等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入圍資格的考生,還可填報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2個院校志愿;獲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團員、高水平運動隊隊員、北京大學“博雅人才培養(yǎng)計劃”和清華大學“領軍人才選拔”入選資格的考生,還可填報特殊類型招生相關院校志愿。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和特殊類型志愿填報工作將在高考成績公布后分別進行。
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教學廳〔2015〕11號)規(guī)定,本市在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后,設立“自主招生控制分數(shù)線”,可用于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部分高水平運動員和經(jīng)教育部批準的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專業(yè))等招生。
2016年藝術體育類本、?茖I(yè)招生,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相關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99號)執(zhí)行,相關考生按往年方式填報藝術體育類志愿。
(三)志愿填報時間
1.本科志愿
(1)零志愿批、本科藝體批、本科提前批、地方農(nóng)村專項計劃批、本科普通批,填報時間為5月中下旬。其中本科普通批可填報10所院校,共60個專業(yè)。(2)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和特殊類型招生志愿,填報時間為6月下旬。
2.高職(?)批志愿填報時間為8月上旬。
三、全國統(tǒng)考考試與考務
(一)考試的類別與科目
考試類別 |
科目設置 |
本 科 |
3+1 |
高 職(專科) |
3 |
1.表中科目設置的“3”,指語文、數(shù)學、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其中,外語設有聽力考試,成績計入總分;數(shù)學分文史類試卷和理工農(nóng)醫(yī)類試卷。
2.表中科目設置的“1”,指相關課程科目,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等6門課程中的1門。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歷史及地理中任選1門,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中任選1門。
為有助于高校公平錄取,201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進行分值調(diào)整,即在考試評分后,按文、理兩類分別對相關課程科目的成績進行調(diào)整,并以調(diào)整分計算“3+1”的總分。
3.凡在本市報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須參加“3+1”的統(tǒng)一考試。“3+1”的總分滿分為600分,其中語文、數(shù)學、外語和相關課程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僅報考高職(?)的考生,只需參加“3”的統(tǒng)一考試!3”的總分滿分為450分,其中語文、數(shù)學和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
(二)錄取辦法
1.本科以“3+1”的總分確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jù)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shù),按考生志愿和“3+1”總分排序后向?qū)W校投檔。
2.高職(專科)以“3”的總分確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jù)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shù),按考生志愿和“3”的總分排序后向?qū)W校投檔。
3.學校依據(jù)經(jīng)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nèi)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4.2016年繼續(xù)試行高中學校向有關高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zhì)評價情況表的辦法,高校在招生錄取時作為參考。
(三)鼓勵上?忌鷪罂纪馐∈懈咝
2016年,繼續(xù)實施鼓勵本市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項措施。對報考外省市高校(認可本市加分投檔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檔時由市教育考試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檔(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藝術體育類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據(jù)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擇優(yōu)錄取。
對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而又同意降分錄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繼續(xù)實行降分投檔錄取的政策。
具體鼓勵措施辦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校2016年招生章程。
2.市屬普通高等學校于2016年3月24日前填寫《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見附件1)上報市教委。
3.市教委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高校需將經(jīng)我委核準備案的本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的正表部分)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需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該平臺)。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jīng)市教委核準備案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教委將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查。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jù)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教育部和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的通知》,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高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yè)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五、加分政策
根據(jù)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五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2016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nèi)容附后(見附件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落實陽光公示,嚴肅評審程序,嚴格規(guī)范上報、公示時間以及相關要求。
六、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市教育考試院和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各盡其責、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資格或身份的聯(lián)合審查,切實防范和打擊資格或身份造假。要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guī)范和完善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資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jiān)督效度。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jīng)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區(qū)、市)、地(區(qū)縣)和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體育部門要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相關賽事組織及獲獎證書、等級證書的管理工作,加強相關工作的程序公開和結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對在高考加分資格審查、公示中發(fā)現(xiàn)或接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的教育、民族、公安、體育、科協(xié)等部門工作人員,要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
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對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招生監(jiān)察工作相關規(guī)定另行公布。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計劃等內(nèi)容,由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yè)目錄》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guī)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1.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
(正副表)
2.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附件1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 全國統(tǒng)考 ) | ||
一、學校全稱 |
| |
二、就讀校址 |
校本部: 市 區(qū) 路 號 | |
校區(qū): 市 區(qū) 路 號 | ||
三、層次 |
□ 本科 □ 高職 □ ? | |
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茖W校 □ 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 | |
五、分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及有關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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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yè)培養(yǎng)對入學外語 考試語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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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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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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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錄取規(guī)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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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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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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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學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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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yè)要求,頒發(fā) 大學(學院)的本(專)科畢業(yè)證書 | |
十二、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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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訴監(jiān)督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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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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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助學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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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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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副表】
( 全國統(tǒng)考 )
學校填寫 |
申 明 我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內(nèi)容均真實有效,我校將嚴格按照經(jīng)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并承擔教育部關于“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 學 校 全 稱(蓋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 招生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意見 | |||
相關處室負責人簽字 |
信訪辦: |
發(fā)展規(guī)劃處: | |
財務處: |
高等教育處: | ||
民辦教育處: |
學生處: | ||
國際交流處: |
紀檢組: | ||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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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學生處備案受理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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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行政確認 |
填 表 說 明
一、正表《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請高校在各項欄目內(nèi)如實填寫,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讀校址”可根據(jù)校區(qū)實際情況增加行或刪除行,如學生在讀期間可能涉及更換校區(qū)等情況,需要在“十六、其他須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及有關說明”需說明在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及有關說明。
四、未經(jīng)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內(nèi)容須注明文件全稱、文號等,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
六、“九、錄取規(guī)則”中需說明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shù)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教育部規(guī)定內(nèi)容。
七、正表“十、收費標準”相關內(nèi)容請注明批文號。
八、正表“十一、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中“證書種類”建議采用規(guī)范性語言表述:“修學期滿,符合畢業(yè)要求,頒發(fā)XXXXXX(學校全稱)本(專)科畢業(yè)證書”。
九、正表“十五、資助學生政策”建議表述為:“學校認真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相關學生資助規(guī)定,被本校錄取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入學,入學后可按規(guī)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同時,學校還設立了……。學校承諾:確保被本校錄取的學生不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而輟學。”
十、經(jīng)審核的正表作為向社會公布和宣傳的招生章程,不得隨意更改。
附件2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項目 |
編號 |
考生條件 |
對象 |
有效年限 |
具體要求 |
加分 |
證明單位 |
先 進 對 象 |
1 |
省(市)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干部、優(yōu)秀團員 |
應屆高中階段畢業(yè)生 |
高中階段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稱號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yōu)錄取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委(教育廳) |
2 |
上海市區(qū)縣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干部、優(yōu)秀團員 |
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yè)生 |
高一階段、高二階段連續(xù)兩年獲得相應稱號者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稱號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yōu)錄取 |
上海市教委 | |
競
賽
優(yōu)
勝
對
象 |
3 |
科技發(fā)明創(chuàng)造獎獲得者或單科競賽優(yōu)勝者 |
應屆高中畢業(yè)生 |
高中階段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學生數(shù)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yōu)錄取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加分對象并須經(jīng)上海市教委認定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學生物理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學生化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學生生物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學生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一、二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一、二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獲獎的學生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的學生 | |||||||
4 |
體育特長生 |
應屆高中畢業(y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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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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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yōu)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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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田徑、游泳等2個項目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局提供證明,經(jīng)上海市體育專項統(tǒng)一測試合格 |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羽毛球、網(wǎng)球、射擊(含射箭)等8個項目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獲得由市體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認可的全國性體育比賽集體前6名(不足8隊減2登記)、市級單項錦標賽中個人前5名(不足8人減3錄取;不足4人,不予登記)、市級單項錦標賽中集體前3名(不足6隊減3登記;不足4隊,不予登記)、市級綜合運動會前6名(不足9人或隊減3登記;不足4人或隊,不予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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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游泳、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羽毛球、網(wǎng)球、射擊(含射箭)等10個項目獲得由市體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認可的全國性體育比賽集體前6名(不足8隊減2登記)、市級單項錦標賽中個人前5名(不足8人減3錄。徊蛔4人,不予登記)、市級單項錦標賽中集體前3名(不足6隊減3登記;不足4隊,不予登記)、市級綜合運動會前6名(不足9人或隊減3登記;不足4人或隊,不予登記) |
5分,由報考上海學校擇優(yōu)錄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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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能特長生 |
應屆高中階段畢業(yè)生 |
高中階段 |
2015年1月1日前獲得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上海市中等職業(yè)學校技能競賽個人全能獎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yōu)錄取 |
上海市教委 |
政
策
照
顧
對
象 |
6 |
烈士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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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民政部門證明 |
7 |
少數(shù)民族 |
考生 |
|
|
5分,由報考上海學校擇優(yōu)錄取 |
戶口簿和身份證 | |
8 |
歸僑、歸僑子女 |
考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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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上海市僑辦 | |
9 |
華僑子女 |
考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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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僑辦證明 | |
10 |
臺灣省籍青年 |
考生 |
|
|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上海市臺聯(lián)會 | |
11 |
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
考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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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憑退伍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安置部門證明 | |
退役軍人 |
考生 |
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
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說明:1.以上加分項目不累加累計。
2.以上加分項目只適用全國統(tǒng)考招生階段。
3.以上加分項目的受理截止日期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辦理。
4.從2017年起,少數(shù)民族加分對象將調(diào)整為高中階段從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shù)民族聚集地區(qū)轉學到本市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
抄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 ||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
2016年4月15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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