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guī)處理
(一)考生、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考報名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
(二)考生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一經(jīng)查實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并將有關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三)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和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參考通知:2018年遼寧高考報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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