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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2019-04-09  【

  2019年6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中學考)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普通高中學考的質量,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普通高?荚囌猩母镎{整方案》《關于增加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科目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通知》《廣東省全國教育統(tǒng)一考試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法規(guī)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通高中學考是衡量普通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達到國家規(guī)定學習要求的程度的水平性考試,是普通高?荚囌猩透呗氃盒7诸惪荚囌猩慕M成部分,是全省范圍內統(tǒng)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必須依法治考,保證考試的科學、準確、公平、公正。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考在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命題、統(tǒng)一組織考試、統(tǒng)一組織評卷、統(tǒng)一組織成績評定和公布成績,由市、縣(區(qū))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具體實施考試。

  第二章 考生報考和考試科目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考實行網上報名。各級教育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部署,負責組織本地區(qū)報名工作;各有關學校負責統(tǒng)一組織本校普通高中學生報名。

  第五條 本次普通高中學考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6業(yè)水平考試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六門?忌筛鶕约旱膶W習情況、高職院校分類招生和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普通高校招生專業(yè)對普通高中學考科目的要求,自行確定參加普通高中學考的科目。

  第三章 考試時間

  第六條 本次普通高中學考安排在2019年6月9日進行。

  第七條 考試時長為90分鐘,具體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6月9日

上午

8:30—10:00

化學、思想政治

10:40—12:10

生物學、地理

下午

15:00—16:30

物理、歷史

  第四章 考試內容、形式和命題

  第八條 本次普通高中學考各科目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guī)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規(guī)定的必修內容為主。

  第九條 普通高中學考采用筆試的考試方式,其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科目題型均為選擇題,可設置選做題。

  第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201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大綱》分別對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目進行命題。

  第五章 試卷的運送和保管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普通高中學考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考試卷的運送和保管等環(huán)節(jié)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發(fā)布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招生辦、考點領導對試卷的安全保密負全部責任。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啟封試卷。

  第十三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fā)現(xiàn)泄密、失盜、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xiàn)場,防止擴散。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具有承擔普通高中學考的義務和責任,教師具有承擔普通高中學考監(jiān)考工作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考在有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無線電作弊防控系統(tǒng)的廣東省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原有標準化考點不能滿足本次普通高中學考需要而須啟用其他學校作為考點的,必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并經驗收,符合標準化考點設置要求后方可啟用。

  第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考由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qū)考試的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fā)生的重大問題;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qū))考試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考點負責具體的考務工作。

  第十七條 省教育考試院制訂普通高中學考考務要求,各級考試機構按照本細則和考務要求做好普通高中學考考務工作。

  第七章 考試監(jiān)督和紀律

  第十八條 建立普通高中學考監(jiān)督制度。省教育考試院、市教育主管部門在考試期間要組織網上在線實時視頻巡考和考場現(xiàn)場巡考。要在監(jiān)控中心,安排專人值班并進行視頻巡考。同時組織巡視組、派遣考試監(jiān)察員,分赴各有關考點監(jiān)督普通高中學考的組織實施、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等情況,確?荚図樌麑嵤

  第十九條 參加普通高中學考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試紀律。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及處理結果,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普通高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場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點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普通高中學考試題、答案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普通高中學考試題、答案、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評卷、成績呈現(xiàn)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普通高中學考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普通高中學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計算機掃描技術為依托,實現(xiàn)客觀題自動閱卷。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考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采用等級+卷面原始分方式。其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6科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呈現(xiàn),各科卷面成績與等級分的關系是: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4分(含)以下不給等級(在成績單上表達為無等級)。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考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評定、分數(shù)統(tǒng)計、等級轉換后統(tǒng)一公布,考生本人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官微小程序下載成績證書后自行打印。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布后規(guī)定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核。

  第二十五條 根據《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要求,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6個科目普通高中學考成績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考生填報志愿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考成績情況,報考相應層次高校。普通高中學考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高校志愿無效。普通高中學考成績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的使用如下:

  1.報考普通本?圃盒F胀悓I(yè),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普通高中學考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yè)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圃盒F胀悓I(yè)原則上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2.報考音樂類、美術類、高水平運動隊(單考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3.報考體育類考生,只能且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參加普通高中學考同一科目(除語文、數(shù)學、英語科目外)兩次或以上考試且取得考試等級的,考生可用獲得的最高等級成績報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筛鶕䦟I(yè)培養(yǎng)目標要求,在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基礎上,可自主確定本校招生專業(yè)普通高中學考成績的錄取標準,但需要報省招生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章 考試經費

  第二十八條 考生報考普通高中學考須繳納考試費?荚囐M按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每科次25元),?顚S。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中學考考試費實行網上繳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廣東省戶籍學生,在外省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期間取得的由省級教育或考試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普通高中學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6門科目考試成績(或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成績),按規(guī)定辦理成績轉入手續(xù)后,我省予以認可,可作為當年及以后普通高校錄取的依據。由省級以下教育行政、考試部門或中學組織的考試,其各科目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

  第三十一條 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和《關于做好2019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的符合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隨遷子女,參加本次普通高中學考所取得的成績,按我省有關規(guī)定使用。其他非廣東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普通高中學考取得的成績如何使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局可根據本細則制訂補充規(guī)定,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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