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報告(略)
注:只選用了一種方法且未說明選用一種方法的原因或不選用其他方法的原因。案例考試中,在技術報告的“估價方法適用性分析”中沒有對未選用的估價方法說明理由的,可作為一處錯誤予以指出。
注:臨街狀況和樓層位置應放在區(qū)域因素中;未說明可比實例租金含義(是否有租約,包含物業(yè)管理費等);可比實例缺少建筑結構、總建筑面積、尤其是權益狀況的介紹。
注:可比實例均為建完工程,估價對象為在建工程,應說明可比理由或進行因素調整,如預計項目續(xù)建完成后租金收益與估價時點相比波動不大,不必考慮期房狀況下與現房狀態(tài)下租金差異的調整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