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講義第十章第六節(jié)
第六節(jié) 契稅
1.納稅人
納稅人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權屬轉移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權屬轉移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課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3.計稅依據(jù)(四種情況)
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以稅務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稅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注意】
房地產交易契約中,無論是否劃分房產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都以契約價格總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答案解析』為了避免發(fā)生隱價、瞞價等逃稅行為,征稅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4.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各地適用稅率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5.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huán)節(jié)
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
6.減稅、免稅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
土地房屋被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政府決定是否減免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
外交方面的經外交部確認可免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下調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