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住房公積金制度[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2015教材變化,原為11章)
(一) 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比2014年教材11章內容新增: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施行、于2002年修改。
■住房公積金管理4原則★★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積金繳存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zhèn)個
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納入職工個人賬戶。
·繳存基數(shù):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或3倍。繳存基數(shù)每年調整一次。
·繳存比例:是指職工個人和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shù)額占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2.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利息的;
3. 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 離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 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7. 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 管委會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積金使用
(2010真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