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流程:
(一)評估機構如何選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并以得票多的當選,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二)評估機構業(yè)務如何承攬?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的,應當明確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估價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三)評估委托
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估價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估價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四)評估準備和業(yè)務開展
估價機構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后,應制訂相應工作計劃,指派本機構中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五)實地查勘的內容有哪些?或說實地查勘中應注意些什么?
【注意】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估價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六)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修正。
(七)提交評估報告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八)解釋說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九)資料保管
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完成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估價行業(yè)組織等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