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政策文件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說明,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02加計抵減計算公式
1.當期計提加計遞減額
生活性服務業(yè)當期計提加計遞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2.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生活性服務業(yè)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03申報指引
分不同情形填寫附表(四)中加計抵減情況
情 形 一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大于0,則當期可以進行抵減。在抵減時,需要將應納稅額和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比大小。如果應納稅額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大,所有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全部抵減完畢,納稅人以抵減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應納稅額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小,當期應納稅額被抵減至0,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舉例說明:A公司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滿足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該公司2019年10月份銷項稅額共10000元,10月份共取得進項稅額5000元,可加計抵減額=5000*15%=750元。
10月份應納稅額=10000-5000=5000元,可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填入主表“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
△附表(四)
情 形 二
如果計算出的當期應納稅額為0,則當期無需再抵減,所有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直接結轉到下期抵減。
舉例說明:假若A公司11月份銷項稅額共5000元,取得進項稅額10000元,可加計抵減額=10000*15%=1500元。11月份應納稅額為0,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加計抵減額無需填入主表“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
△附表(四)加計抵減情況填報如下
情 形 三
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時,其相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同步調減。
舉例說明:A公司11月份末結余加計抵減額1500元,12月份銷項稅額1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1000元。12月份抵減前應納稅額=10000-6000+1000=5000元,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6000*15%=900元,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1000*15%=150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500+900-150=225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為2250元,應納稅額=5000-2250=2750元。
△附表(四)加計抵減情況填報如下
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師注冊會計師證券從業(yè)銀行從業(yè)會計實操統(tǒng)計師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基金從業(yè)資格稅務師資產評估師國際內審師ACCA/CAT價格鑒證師統(tǒng)計資格從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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