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財政法規(guī)制度
第一節(jié)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體系 |
通過時間 |
施行時間 |
地位 |
《預算法》 |
1994.3.22 |
1995.1.1 |
在財政法的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
《預算法實施條例》 |
1995.11.2 |
1995.11.22 |
|
二、國家預算
概念 |
國家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判) | |
作用 |
財力保證作用、調節(jié)制約作用、反映監(jiān)督作用(重點,單、多、判要能準確區(qū)分) | |
級次劃分 |
我國國家預算級次是按照一級政權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建立的。 | |
共分五級:中央,。ㄗ灾螀^(qū)、直轄市),市(自治州),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 ||
構成(多選) |
中央預算 |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 |
地方預算 |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 |
總預算 |
總預算是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 | |
部門單位預算 |
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重要,必考)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審查權、批準權、變更撤銷權 |
各級人大常委會會的職權 |
監(jiān)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
注意問題 |
設立預算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jiān)督權等。 |
對于審查權:全國人大既可以審查中央預算草案也可以審查地方預算草案 | |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
編制權、執(zhí)行權、提案權、報告權。(具體工作) |
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
編制、執(zhí)行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
四、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多選)
預算收入 |
按來源劃分 |
稅收收入;依照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 |
按歸屬分 |
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 |
預算支出 |
按內容劃分 |
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支出中最主要的部分——單選)、事業(yè)發(fā)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 |
按主體分 |
中央預算支出 |
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huán)節(jié):編制、審批、執(zhí)行、調整 | ||
編制 |
預算年度 |
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單) |
預算編制依據(jù)(多選) |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照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 |
審批 |
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 ||
預算上報備案 |
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大批準后,必須依法自下而上地向相應的國家機關備案。 | |
執(zhí)行 |
執(zhí)行部門 |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zhí)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
調整 |
預算調整的審批 |
中央、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
六、決算
原則 |
合法原則、準確完整原則、報送及時原則(多選) |
審批 |
中央決算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
七、預決算的監(jiān)督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 |
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
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經濟師注冊會計師證券從業(yè)銀行從業(yè)統(tǒng)計師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基金從業(yè)資格稅務師資產評估師國際內審師ACCA/CAT價格鑒證師統(tǒng)計資格從業(yè)
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消防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土建職稱公路檢測工程師建筑八大員注冊建筑師二級造價師監(jiān)理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 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結構工程師巖土工程師安全工程師設備監(jiān)理師環(huán)境影響評價土地登記代理公路造價師公路監(jiān)理師化工工程師暖通工程師給排水工程師計量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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