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述
種類 |
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 |
特征 |
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 2、票據是設權憑證 3、票據是文義憑證 | |
功能 |
支付、匯兌、信用、結算、融資 | |
票據的行為 |
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多選) | |
當事人 |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 ||
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fā)生。 | ||
票據的權利 |
付款請求權 |
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 |
票據追索權 |
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 | |
票據的簽章 |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判斷) | |
票據記載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多選) |
二、支票
概念 |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判斷) | |
當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種類(單、多、判) |
現金支票 |
支取現金,可掛失止付,不得背書轉讓 |
轉賬支票 |
轉賬,不能掛失止付,可以背書轉讓 | |
普通支票 |
支取現金與轉賬 | |
劃線支票 |
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 |
出票(多) |
絕對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 | |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 ||
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 | ||
效力: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 ||
付款 |
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 |
|
(1) 簽發(fā)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簽發(fā)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注意】是“付款時”不是“出票時”“簽發(fā)時”“開具時” (5)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 |
兌付支票的要求 |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三、商業(yè)匯票
概念 |
商業(y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個人不可以使用) | |||
種類(多選) |
商業(yè)承兌匯票 |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fā),經付款人承兌。 | ||
銀行承兌匯票 |
由承兌申請人簽發(fā),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 | |||
出 票 |
出票人的確定 |
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 ||
絕對記載事項 |
①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 |||
相對記載事項 |
①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②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③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效力 |
1)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 |||
商業(yè)匯票的承兌 |
承兌的程序
承兌的效力 |
提示承兌 |
(1)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 匯票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 |
承兌成立 |
1、 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2、 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3、 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 4、 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后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 |||
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②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③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④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 ||||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0.05%的手續(xù)費。 【注意】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而非所附條件不具備票據上的效力。 | ||||
商業(yè)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判) | ||||
付款 |
1、提示付款: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支付票據: | |||
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
背書 |
1、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
背書的事項:①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②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③禁止背書的記載。 ④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⑤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 ||||
1、 背書應當連續(xù)。 2、 法定禁止背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 | ||||
保證 |
1、 保證的當事人 2、 保證的格式 (1)表明“保證”的字樣。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 保證的效力 | |||
四、銀行匯票
概念 |
是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
分類 |
第一聯:卡片 第二聯:銀行匯票 第三聯:解訖通知 第四聯:多余款通知 |
記載事項 |
② 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
基本規(guī)定 |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
申辦的疾基本程序和規(guī)定 |
1、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 2、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用壓書機壓印出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3、 簽發(fā)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yè)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qū)簽發(fā)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 4、 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5、 銀行匯票實際結算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6、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單位證明。 |
兌付的基本程序和規(guī)定 |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依法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人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
五、銀行本票
概念 |
銀行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適用范圍 |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
記載事項 |
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 |
付款期限 |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種類 |
銀行匯票 |
商業(yè)匯票 (商業(yè)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
銀行本票 (定額、不定額) |
支票 (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 | |||
定義 |
出票銀行簽發(fā)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
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
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
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 |||
性質 |
委托證券 |
自付證券 |
委托證券 | ||||
基本 當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
出票人、 收款人 |
出票人:存款人 付款人:開戶行 收款人:持票人 | ||||
出票人 |
無直接支付責任、只要擔保責任 |
有直接支付責任 單位、個人 |
有直接支付責任 單位、個人 | ||||
銀行 |
單位 | ||||||
使用者 |
單位、個人 |
單位(自然人不可使用) |
單位、個人 |
單位、個人 | |||
絕對記載事項 |
1、 表明“匯票”的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 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 收款人的名稱 6、 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
1、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 確定的金額 4、 收款人的名稱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簽章 |
1、 表明“支票”的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 確定的金額 4、 付款人的名稱 5、 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 ||||
相對記載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3、 付款日期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
1、 付款地 2、 出票地
| ||||
提示 承兌期限 |
1、 見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兌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 3、 見票即付匯票,自出票日1個月內 |
不需要承兌 |
不需要承兌 | ||||
提示 付款期限 |
見票即付匯票,自出票日1個月內提示付款 |
見票即付匯票,自出票日1個月內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10內 |
自出票日2個月內提示付款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 |||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扔擔負絕對支付責任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扔擔負絕對支付責任 |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扔擔負付款責任 | ||||
付款期限 |
出票日起1個月 |
到期日起10日 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出票日起1月 |
出票日起2個月 |
出票日起10日 | |||
適用范圍 |
同城、異城 |
同城 |
同城、異城 | ||||
款項解付 |
到期解付 |
見票即付 |
見票即付 | ||||
用途 |
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也可提現;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 |
轉賬 |
可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也可提現;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 |
現金支票:支取現金 轉賬支票:轉賬 普通支票:提現、轉賬 劃線支票:轉賬 | |||
相同點 |
性質 |
1、 都是設權有價證券 2、 都是要式證券 3、 都是文義證券 4、 都是流通轉讓的證券 5、 都是無因證券 | |||||
票據功能 |
1、 匯兌功能:解決了空間上的障礙 2、 信用功能:解決了時間上的障礙 3、 支付功能 |
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經濟師注冊會計師證券從業(yè)銀行從業(yè)統(tǒng)計師審計師高級會計師基金從業(yè)資格稅務師資產評估師國際內審師ACCA/CAT價格鑒證師統(tǒng)計資格從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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