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歸責原則一般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傳統(tǒng)國際法中,國家的國際責任主要限于對外國人造成損害所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一般是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隨著國家責任范圍的擴大,各種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日益復雜。許多國家行為中,其故意或過失因素很難判斷。并且,國家行為最終是由有關的個人來實施,行為者的主觀狀態(tài)與國際法判斷國家的主觀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現(xiàn)代國際法傾向于引進和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由于國際法中各種責任制度在形成歷史、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復雜性,以及責任制度涉及被違背的不同國際義務本身也有各自特點和不同規(guī)定,國際法的責任制度很難絕對地簡單適用某一種歸責原則。另外,對于不法行為是否已包含了主觀過錯要素,不同學者的認識也不相同。這些國際社會的實踐和爭論證明,具體問題上的責任制度還需要根據(jù)與該具體義務相關的國際法規(guī)則和所涉因素來決定,包括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