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贝迕裎瘑T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在本村,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擁護黨的領導,嚴格執(zhí)行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自覺接受鄉(xiāng)鎮(zhèn)黨委、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指導,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
(3)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認真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三年內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因違法違紀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無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拒絕依法納稅等行為。
(4)有強烈的事業(yè)心、責任感,有一定議政能力和組織能力,有較強的市場經濟觀念和開拓創(chuàng)新的精神,想干事、會干事、能干事,懂經營、會管理,能夠帶領群眾發(fā)展經濟、勤勞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能長期在本村工作。
(5)道德品質好,群眾威望高,廉潔奉公,為人正派,處事公道,作風民主,善于用民主、示范、服務的辦法做群眾的思想工作,自覺維護穩(wěn)定和團結,創(chuàng)造性的做好本職工作。
(6)年富力強,身體健康,文化水平高,能勝任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選舉期間無賄賂或威脅選民,偽造選票或者阻撓、干擾、妨礙、破壞選舉等行為。
2.村民委員會的下設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員會干部的崗位職責
(1)村民委員會主任的崗位職責
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召開和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會議。
負責召開并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
負責起草村規(guī)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村民討論、村民會議通過及負責這些制度的執(zhí)行。
負責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負責村務公開工作。
負責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通報工作和向村黨支部報告工作。
領導村民委員會的下設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
負責制定本村的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規(guī)劃。
檢查督促應該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的其他工作。
做好自己分工負責的工作。
(2)村民委員會副主任的崗位職責
協助村民委員會主任工作。
村民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或外出時,由主任授權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或行使由主任行使的職責。
向主任提出工作建議和匯報自己分管的工作情況。
做好自己分工負責的工作。
(3)村民委員會委員的崗位職責
向主任、副主任匯報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處理意見。
做好自己分工負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