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導職務任免
1.任免的主體: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2.權限:
a.各級人大有權任命或決定各級政府組成人員、除各級政府組成人員外的領導職務(如市政府的副局長)
b.政府:任免其他公務員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
3.行政領導兼職的規(guī)定:原則上實行一人一職。確因需要,只可兼任一職。但也有兩個例外:a.常設機關領導職務擔任非常設機關領導職務 b.名義上兼職而實際上還是本職范圍內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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