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職權是由首長一人或者由委員數(shù)人行使,或者一部分職權由首長,一部分由委員數(shù)人行使分:首長制:委員制:混合制
2.按上下級行政組織享有的職權大小分:集權制(權力集中在上級)
分權制:均權制
3.按機關業(yè)務性質(zhì)及其管轄范圍不同劃分:層級制/職能制/并用制
4.按處于同一層級的各政府行政機關的指揮監(jiān)控權,集中或分散于上級一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而劃分:完整制:集中于一人 分離制:分屬于多人
行政首長負責制
1.時間:
(1)1982年以前:我國行政領導體制一直是委員制.
(2)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2.\"首長\"的范圍:
a.第一類:法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總理、各委員會主任、部長、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鎮(zhèn)長、鄉(xiāng)長
b.第二類:推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正職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組成部門的正職領導+其他
3.主要內(nèi)容:
a.向誰負責: 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向國務院負責,向上級行政機關負責、向本級政府負責
b.負什么責: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