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頭形式
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托人帶口信等。
(2)書面形式
、僖话銜嫘问剑喝绾贤瑫⑿偶约皵祿娢(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谔厥鈺嫘问剑喝绻C、鑒證、審核登記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稱“意思實現”),指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的意思表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行為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如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單純的不作為卻依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被賦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為,包括約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解釋】特定沉默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方可視為意思表示。
【例題·單選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相應私法效果的表意行為,法律行為的形式其實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下列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是( )。
A.沉默形式
B.口頭形式
C.書面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A
【解析】特定沉默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方可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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