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源稅的稅目。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分為礦產(chǎn)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分為原油、天然氣、鹽、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共七個稅目。
征稅范圍 |
具體規(guī)定 | |||
包括的范圍 |
不包括的范圍 | |||
礦產(chǎn)品 |
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 |
天然氣 |
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煤礦生產(chǎn)的天然氣 | ||
煤炭 |
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其他煤炭制品 | ||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
一般在稅目稅率表上列舉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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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屬礦原礦 |
鐵、錳、鉻礦石等 |
一般在稅目稅率表上列舉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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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礦原礦 |
含稀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 |||
鹽 |
固體鹽 |
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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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鹽 |
液體鹽俗稱鹵水,指氯化鈉含量達(dá)到一定濃度的溶液 |
【特別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對征稅范圍進(jìn)行了調(diào)整:將用于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diào)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但非自采的外購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重復(fù)征收資源稅。因此,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yīng)當(dāng)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行為 |
是否計算繳納資源稅 |
自采原煤銷售 |
是 |
自采未稅原煤加工成洗選煤銷售 |
是 |
外購已稅原煤銷售 |
否 |
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成洗選煤銷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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