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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CTA)《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來源:考試網(wǎng)  [2016年5月30日]  【

  稅務師考試(CTA)《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作為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也是立法者進行制度架構的初衷。

  2.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的受案范圍:列舉十一項

  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4.稅收行政司法審查特點:

  (1)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稅收行政行為納入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局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zhì)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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