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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法基本原則

來源:考試網  [2016年3月17日]  【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法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性原則)

(1)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wěn)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

①課稅要素法定

②課稅要素明確(從立法技術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經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實體上的、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表現: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3)這一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存在一定沖突,許多國家稅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都作了一定限制。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注意選擇)。

例如: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而不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

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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